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文号:泰政发〔2012〕10号
颁布日期:2012-03-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泰政发〔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县(市、区)培植壮大财源、强化税收收入和主体税收征管的积极性,促进财政收入调结构、提质量,全面落实全市“十二五”财源建设规划,市政府决定进一步调整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主体税收增长返还办法。2012年-2015年,对县、市(不含各区)上缴市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20%以上部分全额返还,专项用于支持县(市)财源建设。

二、调整市区体制上解返还办法。2012年-2015年,对泰山区、岱岳区和泰山景区地方税收收入(不含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结算上解全额返还,专项用于支持各区财源建设。

三、调整市与高新区税收分成体制。2012年-2015年,对高新区内企业实现的地方税收收入(不含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市与高新区“四六”分成调整为“五五”分成。高新区地方税收收入(不含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比上年增长低于15%时,市财政按15%的比例结算;比上年增长超过15%时,按实际增长比例结算。因分成办法调整增加的市级财力,专项用于支持高新区财源建设。

四、实行教育附加征收不足部分结算上解。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应分别达到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2%。自2012年起,县(市、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不足部分,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

泰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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