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威政办发明电〔2009〕 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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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威政办发明电〔2009〕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伏季休渔是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今年,农业部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了调整,就休渔海域、休渔时间和休渔作业类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9〕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海洋伏季休渔工作作如下通知:
共4页
一、严格执行休渔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除单层刺网和钓钩外,禁止其他渔具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活动。
(二)我省禁渔区线内的黄海海域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其中鳀鱼落网(老牛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三)我省禁渔区线内海蜇的开捕期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的资源状况另行制定。
(四)在我省对虾增殖保护区内拖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9月1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张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8月20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
(五)自6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禁止单层流网在我省增殖保护区从事损害增殖苗种的作业。
(六)捕捞底层鱼虾类的“地笼”属取缔渔具,严禁销售和使用。
二、认真抓好监督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执法规程,统一管理,统一处罚标准,认真落实渔船按时收港集中制度、异地停港渔船动态控制措施和休渔期间严禁向违法出海渔船加水、加冰、加油等规定,加强对涉外渔船的管理,加大对“三无”、“三证不齐”渔船的查处力度。渔业、公安边防、工商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强化对海上、港口和市场的全方位检查和对重点地区的执法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对带头违规、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对出现规模违规行为制止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贯彻《中国水生野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渔业”的高度,高度重视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要合理安排休渔期间渔民的转产转业和业务技能培训工作,加强引导,堵疏结合,以服务促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抓好休渔期间渔港渔船的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渔业安全检查,坚决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秩序稳定。渔业、公安边防、工商等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保证休渔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威海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威海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唐会礼(副市长)
副组长:王树芳(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汤光仿(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成员:张涛(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李元敬(市公安局副政委)
李远志(市工商局副局长)
宋俊杰(市渔政渔港监察支队支队长)
孙伟(山东省海警第一支队副支队长)
张岩(市边防支队副支队长)
于志平(荣成市副市长)
毕庶杰(文登市副市长)
宫华国(乳山市副市长)
柳富胜(环翠区副区长)
王刚(高区管委副主任)
谭乐胜(经区管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渔政渔港监察支队,宋俊杰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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