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淄政办发〔2015〕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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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5〕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清理压减整合专项资金。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中之重。各级要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其中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项目尚未建成、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资金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今后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一律不再安排专项资金。现有属于下级政府事权,以及数额相对固定、补助政策和标准明确或带有财力补助性质的专项资金,应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要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加大部门内部和跨部门整合力度,扩大资金整合试点范围,进一步提高整合的层次和水平。
二、改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式。实行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分配方式,是发挥专项资金应有效益的前提和基础。大力推行“因素法”分配方式,促进简政放权,增强区县政府统筹发展的能力。各级对上级切块下达的资金要切实承担管理责任,只能用于公共服务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投向具有竞争性的企业或产业。积极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扩大公开招标、公开评审范围,对确实无法实行竞争性分配的专项,也要完善监督制衡机制,增强资金分配的透明度。大胆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对具有一定外部性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的模式,吸引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少数不适合采取基金管理模式的,应当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事后补助或间接补助的方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推进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保证。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区分不同专项的政策目标、支持方向、补助对象等特点,设置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踪的差别化评价指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大力推行第三方评价方式,支持第三方机构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价,提高绩效评价的质量和公信力。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建立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制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真正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四、构建专项资金监管长效机制。建立专项资金设立、使用、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新型管理体系,是全面深化改革、规范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变相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补贴。对清理后保留的专项资金,各级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要主动向人大报告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情况,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五、积极推进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推进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是推进预算公开,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打造阳光财政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职责,大力推进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全过程信息公开,切实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提高财政管理透明度。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9日
淄博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和《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设立、使用、监督各环节应当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公正、权责对等、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当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切实减少项数和规模,不再投向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突出公共财政导向,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申报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监察机关负责依法依规查处专项资金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七条严格控制专项资金。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不得设立专项资金,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和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资金或者调增专项资金规模。
第八条专项资金设置应当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属于市级事权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市级列支和管理。属于区县事权的,市级一般不安排专项资金。属于市和区县共同事权的,市级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安排,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对使用方向相似、扶持对象相近、管理特点类同的专项资金,应当实行部门内部或跨部门整合。
第十条大幅度压减或者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凡属“小、散、乱”、效用不明显、投向一般竞争性领域,以及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替代的,一律不予安排预算。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者项目尚未建成、确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预算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第十一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专项资金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资金。清理、集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公益类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需要市级预算安排配套资金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省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有关文件依据,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优先通过既有相关专项资金安排。确实无法安排或安排不足的,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市级预算。
除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要求区县人民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自动撤销。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和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申请,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前期论证,提前编制规划和申报项目,提高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比例和年初预算到位率,确保预算尽快执行。
第十六条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专项资金,应当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客观因素,合理确定权重,按照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切块下达,由区县按规定用途和方向使用。
第十七条对用于全市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应当主要采取“项目法”管理,推行竞争性分配方式,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确保资金分配规范、公正、透明。
第十八条对具有一定外部性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当采取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带动社会资本。对不适宜采取基金管理模式的,应当采取事后补助、间接补助的方式,减少事前补助、直接补助,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用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主管部门批准。重大变更事项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当年预算中超过9月30日仍未分配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应当收回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对结余或者结转2年及以上的专项资金(不含正在执行的政府采购资金),应当及时收回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章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时,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准确反映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市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通过后,及时下达给市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政府支出特点以及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踪的原则,科学设置共性指标,并区分不同专项资金,研究设置差别化的个性指标,提高绩效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逐步提高重点绩效评价资金占专项资金支出的比重。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专项资金第三方绩效评价,公开选定第三方机构,委托其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价,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市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达不到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市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视情况报市政府批准调整或撤销。
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等作出规定。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市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并对重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应当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支出预算时,要重点报告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构和用途等。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六章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并按规定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最终实现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三十四条审计发现专项资金存在问题的,相关单位要认真整改,并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市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进行督促指导,并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
淄博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预算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预算法》《淄博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是指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与市级专项资金捆绑使用的中央、省财政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内容全面。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专项资金信息原则上均应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体明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专项资金信息。
(三)链条完整。推行专项资金全链条信息公开,做到资金分配到哪、信息公开到哪,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获取方便。规范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丰富公开载体,使各方面能够平等、便捷、真实、完整地获取专项资金公开信息。
(五)回应及时。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做好应对预案,加强外部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同时建立应答机制,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二章公开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公开内容。
(一)专项资金目录;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
(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四)专项资金分配公式和因素;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对按因素法分配且无申报环节的专项资金,不需要公开第(三)项内容及申报环节的其他相关信息;对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不需要公开第(四)项内容。
第六条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开是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和目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专项资金目录、管理制度、分配结果等,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其他内容可首先在全市行业系统或受益范围内公开,具备条件的尽快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公开渠道。以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为主,也可采取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电子政务平台、文件通报、政务微博微信、张榜公示等渠道公开。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拟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指导、协调、监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二)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
(三)制定、公开年度市级专项资金目录;
(四)公开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五)按规定公开其他内容。
第九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
(二)公开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公开专项资金分配公式和因素;
(四)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五)公开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六)按规定公开其他内容。
第四章公开具体程序
第十条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流程,专项资金信息应及时、有序公开。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目录由市财政部门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20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开。目录基本信息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市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金额、执行期限及废止年限、设立依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等。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办法制定或修订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三条对市直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随部门预算一并公开相关信息。执行中有调整、新增的,随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发布之日公开。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按因素法分配的,要同时公开分配公式和因素。
区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分解、下达市级专项资金,并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按因素法分配的,要同时公开分配公式和因素。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由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评价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区县有关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将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次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专项资金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保密规定的,有关部门严格按《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区县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本行政辖区内市级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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