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下发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山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卫生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下发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山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卫妇社〔2012〕7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山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两纲、两规),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根据《卫生部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卫生厅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山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厅

2012年8月27日

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儿童

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山西省妇女

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

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反映了全民健康水平、生活质量和社会文明程度。加快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对于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中妇幼指标为目标,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持续下降,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但是,受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制约,保护和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仍面临严峻挑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存在显著的城乡、地区和人群差异,妇幼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亟待改善;降低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出生缺陷率的任务依然艰巨;妇幼卫生服务能力与妇女儿童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不相适应,全面实现妇女儿童健康目标任重道远。

为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山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两纲、两规),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依据《卫生部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坚持儿童优先、母亲安全的宗旨,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全面推进妇幼卫生工作,努力实现两纲提出的妇女儿童健康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人群之间的妇女儿童健康差距,促进全省妇幼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

(一)总目标。健全妇幼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到2015年全省孕产妇死亡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20/10万、12‰、14‰。

(二)具体目标。

1.降低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指标

2010年各市指标区间

2015年下降幅度(%)

孕产妇死亡率(/10万)

<10

稳步下降

10-19.9

10

20-29.9

25

30-

35

婴儿死亡率(‰)

<10

5

10-19.9

10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10

5

10-19.9

15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

2.全省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持在98%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以县为单位达到96%以上。

3.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均达到80%以上。

4.进一步降低出生缺陷率和神经管畸形率,减少出生缺陷所致的畸形。

5.提高婚前保健水平,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50%以上。其中,太原市、晋中市、阳泉市、晋城市、长治市、运城市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60%以上。

6.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达到60%以上。其中,太原市、晋中市、阳泉市、晋城市、长治市、运城市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筛查率达到9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达到70%以上。

7.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提高宫颈癌、乳腺癌早诊早治率,减低死亡率。

8.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9.纳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街道)为单位达到95%以上。

10.控制儿童常见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乙肝等重大传染病。

11.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精神疾病患病率。

12.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13.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14.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15.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16.省、市、县三级均有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建设的妇幼保健机构。

17.妇幼保健机构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妇产科和儿科。

18.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卫生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达到建设标准。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保障母婴安全。有效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孕产妇健康管理,规范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完善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机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实行乡级免费、县级限价住院分娩政策,促进住院分娩率的提高和稳定。

规范县、乡两级产科设置和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行为,从行政管理、产房布局、房屋标准、产房环境、设备标准、产房常用技术操作、产科相关规章制度、产科记录以及人员资质等方面,改善产科服务质量,提高助产适宜技术水平,促进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完善高危妊娠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危重孕产妇评审和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评审。

(二)防治出生缺陷。引深“削峰”工程,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出生缺陷的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合作,广泛开展婚前保健和咨询指导,推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完善服务模式,规范服务行为。指导城乡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及多种营养素,预防神经管缺陷。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避免准备怀孕和孕期妇女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

落实二级防治措施,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加强以山西医科大一院、省妇幼保健院等机构为产前诊断中心的筛查网络建设,提高产前筛查服务覆盖率和产前诊断水平,逐步实现怀孕妇女孕28周前在自愿情况下至少接受1次出生缺陷产前筛查。

加强三级防治措施,减少先天残疾的发生。完善以省妇幼保健院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大同市、长治市、运城市为筛查分中心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建立以山西医科大一院、太原市中心医院等机构为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中心的筛查网络。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逐步提高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率,加强确诊病例的治疗和干预,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

加强出生缺陷防治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加强出生缺陷监测网络建设,开展“削峰”工程实施效果调查研究,掌握出生缺陷变化趋势,为出生缺陷防治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三)促进生殖健康和防治妇女常见病。大力开展妇女常见病筛查知识宣传,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继续实施国家“两癌”免费检查项目,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和早诊早治率,逐步探索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等纳入新型合作医疗和重大疾病救治范围的新机制。进一步加强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开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干预和治疗,开展喂养、心理等方面的指导,实行跟踪管理。积极开展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老年期生殖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四)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和预防伤害。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继续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强化流动儿童、边远贫困地区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扩大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范围。规范儿童保健和儿科诊疗行为,推广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适宜技术,重点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儿童常见病诊治、现场急救、危急重症患儿处理和转诊能力。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儿童常见病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预防儿童伤害的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指导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和社区提高儿童自护、自救的意识和能力。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对儿童的保护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和心理康复等服务。

(五)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健康管理,广泛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控制视力不良、听力损失、龋齿等疾病的发生。加强托幼机构、中小学卫生保健管理,深入开展儿童营养与膳食、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青春期保健以及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帮助儿童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养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改善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卫生环境和条件。提高农村地区学校卫生饮水和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

(六)改善妇女儿童营养状况。大力开展营养与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饮食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合理补充营养素,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等疾病,减少低出生体重和巨大儿的发生。落实婴幼儿喂养策略,强化爱婴医院管理,促进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与营养素补充指导,促进合理添加辅食,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加强贫困地区儿童营养和健康干预,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

(七)加强妇女儿童精神卫生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在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设置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加强卫生相关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指导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咨询及相关服务,加强妇女儿童常见心理卫生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干预。

(八)改善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充分利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加强流动人口妇幼保健管理,将流动孕产妇和儿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逐步实现流动妇女和儿童享有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强流动人口中的妇幼保健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自我保健意识,改善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状况。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关注留守儿童健康问题,积极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全面提高妇幼卫生服务水平。

健全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妇幼保健等专业机构为核心,大中型综合医疗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支撑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

乡(镇、街办)、村(社区)卫生机构作为农村和城市妇幼卫生工作的基础和主要力量,要承担起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等生殖健康相关服务以及妇幼卫生基础信息收集等职责。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安排2名以上专科以上学历的妇幼专干,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有公共卫生人员、村卫生机构要有乡村医生负责妇幼卫生工作。

在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按照规定设置妇产科和儿科。建立完善、运转流畅的孕产妇、儿童急救绿色通道,成立孕产妇、儿童急救中心,提高孕产妇、新生儿医疗急救能力,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提高农村地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早产/低出生体重儿的紧急救治、转运和管理能力。

(二)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管理。

1.按照国家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省、市、县三级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继续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加强机构内涵建设,促进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进程,实现妇幼保健机构设置合理、基础设施完善、基本设备齐全、服务功能完善、管理运行高效。

2.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依法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女儿童常见病筛查、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适当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在执业范围、内部科室设置、人员安排、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必须符合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的职责要求,突出母婴保健服务功能,避免向综合医院模式发展。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形式、加强绩效考核、促进内涵建设。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对下级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等。

五、加大妇幼卫生投入,落实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的财政补助政策。

落实医改妇幼保健机构作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投入政策,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妇幼保健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补助,按标准定额和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工作任务情况核定。标准定额采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编制内人员补助定额和按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疾病流行状况及机构职责等确定的综合补助定额。设备购置、修缮等必要的发展建设支出根据需要合理安排。针对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合理安排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资金,扩大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实施范围,逐步增加农村和贫困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城乡妇女儿童享有均等化的卫生保健服务。

六、加强《母婴保健执法》,依法加强妇幼卫生监督管理。

加强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将母婴保健纳入卫生执法监督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强化分级管理职责,加强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机构和人员准入,坚决查处无证行医、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行为。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妇幼卫生事业,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制定本地区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妇幼卫生指标和工作任务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机制,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贯彻两纲两规卫生指标领导小组,加强对两纲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定期分析、研究、解决本地区两纲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贯彻两纲的具体计划,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着力推进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针对妇幼卫生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要加大工作力度,实行分类指导、重点帮扶,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推进两纲顺利实施,确保如期实现各项指标。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等两纲技术支持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两纲目标任务。

(三)加强监测评估。依据卫生部制订的两纲监测评估方案,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工作。通过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分析问题,促进科学决策,采取有效干预措施,保证两纲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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