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晋市政办〔2015〕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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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市政办〔2015〕6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1日
晋城市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市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晋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因各种原因出现的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波动等情况,对原粮及成品粮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
1.4.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
1.5事件分级
依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以及影响程度的不同,将粮食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特别重大: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5.2重大:在省内较大范围或太原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5.3较大:在市内较大范围或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5.4一般: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晋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晋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商务粮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商务粮食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无线电管理处、市农发行、市政府新闻办、太行日报社、晋城广播电视台、市信息中心、晋城军分区和武警晋城支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或结束粮食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2)指导和督查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工作。
(3)负责粮食应急工作信息发布。
(4)根据需要,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调控申请,并按照《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5)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商务粮食局,由市商务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职责:
(1)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判断粮食供应情况和价格趋势,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2)根据市指挥部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粮食应急工作有关文件及相关材料。
负责粮食应急工作后勤保障。
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实施本预案所需的各项费用。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市粮食应急工作。
负责《晋城市粮食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负责粮食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完成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商务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建议,并负责动用计划的执行;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市及国内外有关粮油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油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对粮油经营者在应急工作中应承担的义务、执行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2)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按照市指挥部发布的信息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网络舆情调控。
(3)市发改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粮油的进口。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实行价格干预措施。
(4)市经信委:协调铁路运力调度,保障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5)市公安局:维护粮食储存、加工、调运、供应等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因粮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骚乱。
(6)市民政局:及时确定并通报因灾救济对象,测算救济需求数量,组织应急救济粮的发放工作。
(7)市财政局: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费用,专款专用,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8)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县乡道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运输车辆。
(9)市农委: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生产,增加粮食产量,促进市内粮食产需的基本平衡。
(10)市工商局: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粮食收购及流通环节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11)市食药监局: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12)市无线电管理处:在紧急情况下,统一调用全市无线电通信资源,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13)市农发行:负责在符合贷款政策要求的前提下,落实应急粮食采购、调拨、进口、加工等所需贷款。
(14)市政府新闻办、太行日报社、晋城广播电视台、市信息中心:根据市指挥部提供的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15)晋城军分区:组织所属人武部、民兵,协调驻军参与粮食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6)武警晋城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2.4.1监测预警组
牵头单位:市商务粮食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农委
主要职责:
(1)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2)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价格等信息的日常监测和走势分析。
(3)应急状态下重点地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掌握市场动态,提出应急措施。
(4)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救济粮品种。
2.4.2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商务粮食局、市政府新闻办、太行日报社、晋城广播电视台、市信息中心
主要职责:
负责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市指挥部的授权,及时组织发布事故处置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2.4.3应急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商务粮食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食药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农发行
主要职责:
提出市级储备粮的动用计划、进出口计划和征用社会粮源意见。
确定应急粮食出库企业、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
下达应急粮食的出库、加工、供应计划。
(4)落实应急粮食加工计划,协调应急粮食的接运工作。
(5)监督应急粮食出库企业及时向加工企业运送原粮,应急加工企业及时向供应网点运送应急成品粮。
(6)落实应急粮油运输所需车辆。
负责通往灾区道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监督检查应急粮食加工质量,保证应急粮食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依法查处粮食经营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及价格违法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负责应急时期粮食市场秩序、政策性粮食质量储存场所、运输工具及包装材料和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负责粮食应急加工、消费及成品粮储存质量的监督检查。
2.4.4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商务粮食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无线电管理处
主要职责:
(1)落实市级粮食应急工作和应急演练所需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结算。
(2)落实应急粮食采购、征用、加工、运输所需资金。
(3)落实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内设机构的办公设施、设备等工作经费。
(4)做好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的需要,确保通信安全畅通。
2.4.5治安维护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商务粮食局、晋城军分区、武警晋城支队
主要职责:
负责维护和保障粮食应急时期社会秩序及道路、交通运输秩序,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处置因粮食应急状态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骚乱。
2.4.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商务粮食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农发行
主要职责:
提出应急粮食事后补偿和补充意见,及时补足储备粮库存。
对应急所发生的开支进行审核和清算。
(3)对应急动用粮食占用的贷款,及时进行清算,收回贷款。
(4)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产量。
2.5县级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正常进行。本行政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本级粮食应急响应,应急状态升级时,由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级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要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商务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外粮食市场供应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粮食和物价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形成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当粮食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事发地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一级、二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三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四级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3.3预警预防行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为全市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预警、报警机构,要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根据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信息,准确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会商分析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有关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三级预警信息确认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防控,防止事态扩大,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事发地县级粮食应急机构要迅速将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向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
对于较大粮食应急状态,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值班室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要在30分钟内上报书面信息。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同时编报书面信息上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上报信息时,可以先简报,后详报,不涉密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外网电子邮箱报送,涉密信息须通过加密传真、市人民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内网)报送。
接到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市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当市指挥部应急工作无法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市指挥部要在规定时限内向省指挥部报告。
4.2分级响应
4.2.1Ⅰ级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以上或有可能成为重大以上粮食突发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市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全力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向市政府、省指挥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并在市政府、省指挥部的指导下,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4.2.2Ⅱ级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或有可能发展为较大粮食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市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研究部署。根据需要协调各相关成员单位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及省指挥部报告。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措施。
4.2.3Ⅲ级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或有可能发展为一般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对事发地县级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通知市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必要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督导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内有关县(市、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防止事态蔓延。同时要做好应急处置的上报工作。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实行市内粮食市场24小时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县级粮食应急机构随时掌握本地粮食市场动态和供求情况,第一时间迅速上报。
(2)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动用中央和省储备粮食物资,并按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储备粮食物资的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
(3)加强市场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执行国家和省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2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反映有关情况。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每日10:30和16:30前,将当地粮食市场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2)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含成品粮),包括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等。
(3)落实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资金和补贴来源。
(4)制订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方案,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5)迅速启动全市粮食加工和供应应急系统,落实保障措施,安排粮食加工和供应。
(6)组织对事发地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事发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7)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市区、县城),对重点群体(如军队、学校、大中型企业、城市大型商业超市、商场、连锁店等)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8)迅速组织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9)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相关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0)请求省指挥部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3.3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事发地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场供应,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及时向市指挥部上报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情况,并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组织粮源保证市场供应,必要时及时动用县级政府调控粮。如动用县级政府调控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要迅速派出检查组,对事发地的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整顿,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和哄抬粮价等违法行为。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要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在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报告的同时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
4.3.4信息发布
由市指挥部授权统一发布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并由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向群众说明事件的原因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宣传报道组要按照市指挥部安排,引导舆论宣传,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
4.3.5应急结束
粮食市场供应稳定,价格平稳,群众购买心理趋于稳定,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特别重大、重大粮食突发事件,报请上级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较大粮食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一般粮食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事发地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应急费用清算。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市储备粮或市储备粮不足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口、采购、征用、加工、供应等应急所需粮食所发生的本金、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等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粮食占用的贷款,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县级应急费用的清算,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5.1.2应急能力恢复。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在一年内,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加强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各级储备粮和商品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5.2总结评估
粮食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粮食应急预案。一般粮食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逐级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变更后要及时通知成员单位,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6.2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应急状态下运送应急粮食物资所需的运力,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粮食应急状态下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粮食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市指挥部可报请市人民政府下达指令强制执行。
6.3物资保障
6.3.1粮食储备
市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市、县粮食储备计划,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并根据调控需要,保持必要的商品粮周转库存,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1)市商务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进一步优化市级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确保在应急时有粮可用、有粮可调、有粮可供。
(2)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经营者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0〕104号)所规定的最高、最低库存量义务。
(3)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钱粮相符。
6.3.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状态后,有关应急粮食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省、市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由市、县有关部门通过市、县粮食应急系统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和各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市商务粮食局和各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需要,掌握联系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内加工能力不能满足需求时,市商务粮食局可根据需要,直接从市外调入成品粮或食用油。
(2)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和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连锁超市、商场以及其他粮油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油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市、县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应急企业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市级部门备案,必要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3.3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处置粮食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对负有处置粮食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演练,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建立新闻宣传快速反应、正面引导、及时客观报道的机制。
6.4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粮食应急加工、应急供应和应急储运能力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资金,加强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7附则
7.1名词解释
粮食应急状态: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变化,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原粮: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等未经加工的粮食。成品粮:指面粉、大米、小米、玉米面等原粮经过加工后的成品。
储备粮:指各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辖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7.2预案中“以上”、“以下”的含义
预案中有关数字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7.3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市商务粮食局负责制定和修订,一般情况下每3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适时修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应急预案或应急联动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7.4奖励和处罚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出色完成应急工作、在完成任务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指挥部提请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拒不执行应急规定,扰乱粮食应急工作,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商务粮食局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录
8.1晋城市粮食应急处置流程图
8.2晋城市粮食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8.3晋城市粮食应急联络表
http://www.jconline.cn//Contents/Channel_16469/2015/1202/1242720/content_1242720.htm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