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违法排污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晋市政办〔2013〕26号
颁布日期:2013-05-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违法排污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违法排污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0日

晋城市违法排污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着力解决关乎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坚决杜绝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我市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法排污专项检查。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违法排污专项检查,全面排查全市范围内的排污企业,依法严查重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力措施整治违法排污问题,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各类排污企业

对全市范围内各类排污企业逐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要全面检查环评审批情况、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发放情况、排污申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联网情况。要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设置暗管和旁路排污,是否存在有害于环境安全的排污隐患;要重点检查工业聚集区域造成的区域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排查工作要做到无缝隙、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二)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对查处的环境违法问题,要实施严格的经济与行政处罚措施。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违法建设或投运的,一律停建、停产;对违法试生产和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超总量排污的,一律实施限期治理、限产限排。经限期治理仍无法稳定达标的,一律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对应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施,一律强制淘汰取缔;对私设暗管偷排和故意停用污染防治设施恶意偷排的,一律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治理,并实施高限处罚,重新核定补缴排污费;对造成区域性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损害、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完善监测监控体系

进一步加大对所有污染源排污口的监管力度,实行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控相结合,实现排污口监测全覆盖,对重点污染源实施24小时全天候自动监控,发现超标排污、环保设施不运行等情况,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从2013年5月10日开始至6月10日结束。各县(市、区)要按日常监管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将严肃查处与限期整改结合起来,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限期治理超标排污企业。

各县(市、区)要于2013年6月20日前将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排查情况、行政处罚及分类处置落实情况报送到市违法排污专项检查领导组办公室。

督查阶段:2013年6月中旬市违法排污专项检查领导组将组成督查组,采取抽查方式对各县(市、区)的排查情况、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分类处置意见落实整改情况等进行督查,并汇总形成督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违法排污专项检查领导组,负责此次专项检查的有关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环境监察的副局长兼任,负责组织专项检查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监察、环保、发改、经信、财政、公安、水务、住建、工商、安监、供电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坚持案件移送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全面落实专项检查工作任务,严格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市监察局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部令第10号)及《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环保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强化挂牌督办、后督察、限期整改、行政约谈、区域限批等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负责全市违法排污专项检查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市发改委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切实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市经信委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督促和指导全市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步伐。负责国有企业搬迁、限期停产的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要保障这次专项检查经费和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落实。

市公安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联合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工作制度〉的通知》(晋环发〔2009〕2号)要求,建立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协同打击环境保护违法犯罪行为,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等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市水务局要负责指导协调河道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市住建局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以及建筑工地、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市工商局对政府及环保部门责令关停的违法排污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对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前置审批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

市安监局要督促企业防范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对尾矿库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市供电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令停产、停建、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大力宣传专项检查的意义、目标、任务和进展情况,并全程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和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作用。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对督查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要实施挂牌督办;对排查不到位、查处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并约谈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整改落实不到位、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要实施区域限批;对监管失职、故意包庇违法排污企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

开展违法排污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是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举一反三,认真吸取教训,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好环境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以超常的决心、超常的力度、超常的举措,对各类排污企业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严查重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推进我市“一争三快两率先”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要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

各县(市、区)在开展专项检查过程中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一是要把化工、钢铁、电力、焦化等违法排污容易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重点行业。以及涉及群众饮用水安全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隐患问题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切实保障全市环境安全。二是要把历年来群众举报、投诉2次以上的环境违法问题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三是要把容易造成区域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工业聚集区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对造成区域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进行综合治理,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三)抓好违法排污专项检查措施的落实

落实违法排污专项检查措施是专项检查的落脚点,是解决企业违法排污、改善环境质量、遏制污染事件发生的关键环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果断采取取缔、关停、限期治理、高限处罚等措施,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力度。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排查情况,依法提出违法排污企业的分类处置意见和整治措施,切实落实辖区内排污企业网格化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促进排污企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各自的环境保护职责,并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把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

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以这次专项检查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和完善环保与相关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形成日常互通信息、协调配合、协同作战的环保执法新机制,进一步提高环保执法效能,努力改善我市的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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