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晋市政办〔2012〕84号
颁布日期:2012-07-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2〕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你单位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制度,支持专家组的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7日

晋城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技术咨询和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完善政府、专家和公众三结合的决策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动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为确保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的有效开展,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及专家组建设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晋城市专家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三条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出谋献策,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及参与应急处置等。主要包括:

(一)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及相关学术交流、理论研究、课题合作等。

(二)指导相关行业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测、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三)参与应急预案评审、演练和评估。

(四)对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和调查,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五)为全市应急管理各类系统建设提供咨询和指导。

(六)参与全市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承担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5大类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入选资格: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

(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在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从事管理工作,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较高的科研和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责任感;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志,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组织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专家人员的建议名单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以上要求推荐,经市应急办汇总审核后报晋城市领导同志审定,经批准后,以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通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专家组每届三年,任期满后,经市应急办审查合格者,可以续聘。根据工作需要,市应急办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增补和调整专家。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八条专家组工作程序:

(一)每年召开专家组例会,主要听取专家有关建议,研究全市应急管理工作;适时召开预案评审会、演练评估会;当工作需要或遇有突发事件时,随时召开专家会议;

(二)市应急办选派专家执行任务时,专家应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三)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向市应急办写出书面报告;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执行应急管理方面任务时,需征得市应急办同意。

第九条专家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以应急管理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市应急办报送有关领导或送有关部门。

专家组工作情况以及有关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市应急办视情况再推荐到省应急办或国家有关杂志刊发。

第十条对专家实行专家所在单位和市应急办双重管理,以专家所在单位管理为主。应急办具体负责与专家联络工作,加强沟通,保证任何时间都能“找得到、用得着”。市政府召开专家工作会议、组织专家集体活动或选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通过专家所在单位通知专家本人,如有特殊情况,市应急办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专家在接受任务的同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十一条专家组成员在受聘期间,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岗位,或离开本市30日以上、或由于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应及时报市应急办备案。市应急办应视情况,及时进行专家组成员的增补或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组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时应坚持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第十三条专家在受聘期间,如有以下情况,市应急办可单方解聘并通知其本人,视情况予以通报:

(一)个人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工作;

(二)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无故不接受市应急办指派任务;

(三)在执行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违背客观事实,导致两次以上向有关方面提供有失公允或错误意见结论;

(四)擅自以专家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五)其他违反规定行为。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市应急办承担专家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安排专家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专家开展应急管理的预案评审、演练评估、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活动,可领取适当的劳务费。劳务费及活动期间的旅差费,由市应急办或任务、项目提出方(受益方)提供。

第十六条将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市应急办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建议和经费预算,按晋城市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由晋城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向晋城市财政局专项申请并负责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专家组成员所在的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的各项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干扰专家组成员参与应急管理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工作规则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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