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城市环境空气污染因子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临政办发〔2012〕15号
颁布日期:2012-03-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城市环境空气污染因子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全市城市环境空气污染因子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全市城市环境空气污染因子监测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市开展环境空气污染因子监测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2〕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更加客观、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给全市环境空气污染防治的深度治理提供技术支持,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是考核各级政府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指标,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直接影响着环保决策的准确性、科学性和针对性。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城市空气质量日报监测数据的完整、可靠,尽快提升、完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通过实施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项目的扩展和设备的更新,全面系统地反映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二、具体要求

各(县、市)区要将现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由原来的三项(SO2、NO2、PM10)扩展至六项(SO2、NO2、PM10、O3、CO、PM2.5),同时对使用期限超过五年、设备性能技术指标不能满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难以保证监测数据质量的仪器进行更新。具体要求如下:

(一)临汾市区在2012年5月底前,完成增设项目和更新六套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设备工作。确保2012年6月各点位六项监测项目纳入例行监测,监测数据上报国家总站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二)侯马市、霍州市均设置两个监测点位,要在2012年5月底前,完成增设项目和更新设备工作。洪洞县、襄汾县、曲沃县、翼城县、乡宁县、蒲县、汾西县、浮山县、安泽县、古县、隰县、大宁县、永和县、吉县均设置两个环境空气监测点位,要在2013年5月底前,完成增设项目和更新设备工作。

(三)各县(市、区)要将所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直联至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确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可以随时调取点位原始数据,保障日报监测数据质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环境空气污染因子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之一,是改善民生、履行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和增强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尽快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有序推进,全面完成。

(二)确保资金投入。各县(市、区)要尽快落实建设资金,为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提供资金保障。

(三)强化指导考核。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环境空气污染因子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将此项工作列入2012年度环保目标责任制内容进行督办,市环保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各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年度考核将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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