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发展飞地经济和结对子引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发展飞地经济和结对子引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发展飞地经济和结对子引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发展“飞地经济”和“结对子”引项目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0日
阳泉市发展飞地经济和结对子引项目
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飞地经济”发展和市直部门与县(区)“结对子”引项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我市“飞入地”政府财政资金投资“飞地经济”园区或“飞地经济”项目平台建设的,按园区或平台上的“飞地经济”项目实际挂牌出让的土地面积,市政府给予“飞入地”政府每亩3万元的园区或平台建设奖励资金。奖励额度不得超过“飞入地”政府财政实际出资额的一半。
二、凡我市“飞出地”政府向“飞入地”政府招商引入项目的,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市政府给予“飞出地”政府1‰的奖励资金。
三、凡市直部门“结对子”招商引进项目的,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市政府给予该市直部门1‰的奖励资金(最高奖励50万元)。
四、市级财政以2014年实际奖励额度为基础,将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逐年增加,滚动使用,专项用于奖励“飞地经济”和“结对子”引项目工作。
五、申请奖励资金的“飞地经济”园区或项目,以及市直部门“结对子”所引进的项目,必须手续齐全,且已经开工建设。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飞地经济”园区或项目的批准文件及规划、用地、环评、能评等手续;
(二)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间合作共建“飞地经济”园区或项目的具体协议(包括利益分成等具体事项);
(三)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所属单位已支付建设资金的凭证;
(四)市直部门“结对子”引项目的印证材料;
(五)其它必要资料。
六、奖励资金每年年底兑现,市发改委负责审查核实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市直部门的申报材料,并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市政府奖励资金专项用于“飞地经济”园区或项目平台建设,以及“飞地经济”和“结对子”引进项目的工作经费,严禁挪用。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挪用、移用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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