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修订后的《阳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0日
阳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修订)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服务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晋价涉字〔1993〕1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修订《阳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请认真执行。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下列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二)农民住房及乡镇建设项目。
(三)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建设项目。
(四)加层工程的新增建筑面积。
(五)临时建设项目(施工简易设施除外)。
二、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一类地段70元/平方米,二类地段50元/平方米,三类地段20元/平方米。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不含设备购置费)的2.5%征收,工程总投资由相关部门认定。
(二)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阳泉市域总体规划的批复》(晋政函字〔2013〕55号)文件的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地段类别进行征收:
1.一类地段:
(1)规划阳泉组团中心区:东起阳五高速、西至坡头、南接平定界、北迄307复线以北500米和荫营镇区。(具体划分范围见《阳泉市城市基础设施地段分类图》)
(2)规划区内过境道路两侧。
2.二类地段:一类地段以外的独立工矿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为二类地段。
3.三类地段: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一、二类地段以外的地段为三类地段。
(三)临时建设项目按其建筑面积征收。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的2.5%征收,并按相应地段收费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总投资的认定,按照项目投资概算核定缴纳,最终以审计结论报告为准长退短补。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征项目和额度
(一)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收30%。
(二)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公共设施减收30%。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免征项目
(一)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煤气、供热、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为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老年活动设施。
(三)地方政府直管公房的危房维修改造和解决特别困难户住房工程项目。
(四)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
(五)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
(六)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它免征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五、收费办法及减免审批程序
(一)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规划部门统一征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凭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面积核准手续,到规划部门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凭缴费单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凡属国家、省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持相关部门的审批要件,到规划部门核定办理减免手续后给予减免。
六、资金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防洪、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
(二)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收缴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七、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上述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无证擅自开始建设的,按照《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八、凡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面积,一经发现,超过部分的面积均加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凡实际竣工面积和投资额少于原核定的面积和投资额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核准,规划部门将多收的配套费给予退还。
十、平定县、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征收规定。
十一、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阳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阳政发〔2000〕5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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