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内江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调节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内江市六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经信委反馈。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内江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调剂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全市域内中小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临时、急需的资金需求,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模式,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调剂资金的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10〕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发展调剂资金(以下简称“调剂资金”),是以市、县(区)投融资公司为筹资平台,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政策促动、金融机构合作项目带动”原则,建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有偿使用的,用以调剂解决全市中小企业临时性资金需要的服务性资金。
第三条调剂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在季节性原料采购、申报贷款、项目补贴过程中,由于程序性等原因影响中小企业资金链时,通过内江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采取协作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方式提供的短期性周转资金。
第四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确保调剂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资金的来源与规模
第五条调剂资金首期规模3000万元,来源于市、县(区)两级政府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各级专项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六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资金规模可适当调整。调剂资金发放余额以不超过实际筹集的资金数额为限。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为加强指导和监督,促进调剂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内江市政府中小企业调剂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作为调剂资金的管理机构;市政府指定市国资公司作为调剂资金日常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第八条监管会由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监察局、人民银行内江中心支行、内江银监分局和投控集团组成。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一次监管会会议,也可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监管会会议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批准服务机构运用调剂资金办理业务的管理制度,对该项业务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审计;
(二)审议、批准服务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批准调剂资金弥补方案;
(四)审议、核销调剂资金坏帐和增减调剂资金规模。
第九条单笔超过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短期周转资金业务,须报经监管会成员会签同意后方可办理。监管会成员意见分歧时,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内江银监分局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条市国资公司作为调剂资金服务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二)对监管会负责,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调剂资金日常管理使用,自主办理300万元及以下额度内的短期周转资金业务;
(四)提请监管会审议、批准调剂资金坏帐和弥补损失方案;
(五)提请监管会审议调整调剂资金规模;
(六)为企业提供融资顾问、财务咨询、管理评估等服务。
(七)监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调剂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调剂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连续三年销售收入、利润持续增长;
(四)法定代表人、会计负责人信用和公司纳税信用、金融机构信用记录良好。
申请调剂资金企业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金融机构受理、审贷意见、补贴文件已发出等证明材料;
(二)临时、急需资金的项目合同、招投标文件、相关申请等材料;
(三)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调剂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结合《贷款通则》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中小企业使用调剂资金期限不超过60天。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45天。
第十四条每户企业一次使用调剂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除报经监管会成员会签的业务以外,单户企业使用调剂资金月末余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调剂资金发放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请;
(二)县(区)经信局(中小企业局)审核并推荐;
(三)协作银行出具贷款意向及相关批复文件;
(四)服务机构进行条件审查和风险评估;
(五)申请企业提供服务机构认可的抵押物,或出具信用促进会会员企业互保、担保公司担保以及法定代表人出具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
(六)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企业确认委托贷款额度、期限、用途、还款能力等,并向协作金融机构出具相关手续;
(七)收集委托贷款发放手续并实施后续跟踪。
第五章调剂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调剂资金专户储存于委托开展中小企业发展调剂资金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第十七条服务机构制定《内江市中小企业发展调剂资金操作规程》并报经监管会备案,建立风险控制预警和防范机制,完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十八条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实际情况并兼顾服务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确定
第十九条调剂资金的收入来源:
(一)银行存款利息;
(二)资金运营收益。
第二十条调剂资金收入用于业务运作费用、弥补亏损、出资分红以及壮大调剂资金规模。
第二十一条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每年从收入中按15%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冲抵贷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调剂资金规模后,按照差额提取。每年从收入中按15%的比例提取调剂资金补充基金,用于扩充调剂资金规模。
第二十二条监管会根据调剂资金运行情况确定当年年度不良贷款损失率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的资金损失,由服务机构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监管会汇报,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证明不良贷款损失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
(二)监管会批准的不良贷款损失方案及上年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损失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服务机构提出确认坏帐申请,经监管会审核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核销:
(一)借款企业破产,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三)因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法律追诉无果的。
第二十四条调剂资金财务管理实行半年报告,由服务机构于半年度后7日内向监管会报告上半年调剂资金的财务情况。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内江市中小企业发展调剂资金筹集、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调剂资金的清算由监管会决定及组织实施。清算时,调剂资金在扣除各项负债和清算费用后,其剩余的净资产按市、县(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25日起生效。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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