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对外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对外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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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对外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府发[2013]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市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开放合作,加快对外贸易发展,力争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我市对外贸易工作迈入全省第一方阵,现就加快对外贸易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意义
扩大开放是内江加快发展的必由之路,对外贸易是扩大开放的重要内容。当前,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及成渝经济区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并将内江列为区域性枢纽城市,为我市对外贸易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抓住当前对外贸易发展的良好契机,加快对外贸易发展,将有利于推动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拓宽就业渠道,培养外向型人才;有利于提升我市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内江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全市对外贸易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对外贸易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对外贸易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对外贸易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不断提高对外贸易对全市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坚持对外贸易发展与利用外资、实施“走出去”战略相结合,实现全市外贸、外资、外经在更高层面上互动;坚持进出口增长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努力用新机制、新体制、新方式助推全市对外贸易科学发展、加快发展、跨越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3年全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3.5亿美元,其中,出口3亿美元以上;到2017年,全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8亿美元,年均增长20%以上。其中,出口超过6.8亿美元,年均增长20%以上;进出口总额进入全省第一方阵。
三、加快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出口结构。
1.加快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机电产品以柴油机、汽车零部件以及电动车等为重点,充分利用产业优势,打造柴油机出口基地;高新技术产品以计算机外部设备、生物制药、玻纤新材料等产品出口为重点,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通过积极推动农产品出口示范区及出口加工企业产业集群建设,全力推进羽绒、夏布、猪鬃、生丝4大类农产品的出口。
2.加快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工贸易是我市外贸出口的薄弱环节,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发展加工贸易是我市外贸出口的一个突破口。抓住引进加工贸易企业巨腾国际的有利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带动示范作用,积极引进沿海加工贸易企业将生产或研发基地落户我市,并动员本地企业采取重组、合资合作等方式,积极发展加工贸易业务,把加工贸易培育成为我市外贸出口的增长点。
(二)着力培育出口基地和品牌企业。
1.打造一批出口基地。依托产业集群,通过政策扶持,在全市培育产业特色鲜明、示范效应明显、带动和辐射能力强的出口基地。重点依托玻纤新材料、柴油机、羽绒、夏布、猪鬃等出口优势产品,打造省级出口示范基地。加快发展电子信息、医药等新兴产业,提前规划培育新的出口示范基地。
2.培育一批出口品牌。引导企业提高品牌意识,为出口品牌成长提供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创品牌,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商标的产品出口,推动我市出口产品由低端向高端转变,形成外贸发展的新优势。
3.做强一批龙头企业。重点培育出口超2000万美元的骨干企业,通过重点扶持、领导定点联系、派联络员指导等方法,帮助出口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到2017年,培育年进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企业2户,年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企业4户,年进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15户。
4.壮大一批新生力量。鼓励有出口潜力的企业发展对外贸易,大力引进出口型项目,到2017年力争新增进出口实绩企业50户,使其成长为扩大出口的新生力量。
(三)全方位拓展国际发展空间。
1.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企业积极走出去抢占市场。在巩固香港、韩国、日本、欧盟、美国等传统市场的基础上,抓住国家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等西向开发、南向开发机遇,全力开拓非洲、南美、东欧、中东、中亚等新兴市场。每年组织10户以上企业赴境外参会参展,30户以上企业参加广交会、厦洽会、西博会等重要经贸会展。
2.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引导企业运用知名国际电子商务平台,低成本、高效率、便捷化寻求客户,为企业进一步拓展国外市场提供更广阔的平台。
3.强化国际贸易摩擦案件的应诉。建立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体系,研究制定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碳排放标准等非传统贸易摩擦的应对预案,推进趋势预警、主要贸易国技术法规和标准预警、重点产品预警和专项预警的体系建设。
(四)积极扩大进口。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落实进口贴息、进口信贷等政策措施,推动扩大进口。扩大经济持续发展所需能源和重要原材料的进口;鼓励企业增加适用结构调整需要的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的进口。
(五)加快推进海关及综合保税区建设。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部门的支持,力争年内启动内江海关建设,做好建立内江综合保税区建设的前期工作。提高我市对外开放层次和水平,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在促进对外贸易发展中的辐射作用和影响力。
四、强化对外贸易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破除影响扩大开放合作的体制障碍。把加快对外贸易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各县(区)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对外贸易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外贸易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举措,确保开放型经济强势推进。
(二)落实考核机制。
实行领导联系重点出口企业制度,并向企业派驻联络员,帮助企业解决对外贸易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对外贸易发展考核机制建设。市商务局牵头落实发展目标,实施业务指导;市目督办将责任目标分解到县(区)和相关部门,严格考核奖惩。
(三)完善促进政策。
1.加大对外贸发展的财政支持。在用好用足国家鼓励对外贸易政策的同时,市县(区)建立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从2013年开始,市财政预算安排100万元外经贸发展专项促进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加大投入。主要用于鼓励扩大出口,做大规模,促进增长;支持进出口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发;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企业打造出口品牌;支持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特别是境外投资或并购营销网络,推动“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2.加强税务、金融对外贸的支持。加快落实出口退税进度,在单证齐全的条件下确保及时足额退税。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进出口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创新和推广各种对外贸易融资产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扩大对风险国别和市场的承保范围,为全市各类出口企业安全收汇保驾护航;大力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促进进出口贸易稳步增长。
(四)强化部门协作。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加强横向协调。建立季度政府召开涉外部门和企业联系会议制度,发改、商务等部门要切实抓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经信、农业、旅游等产业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明确工作重点,加快推进相关产业开放合作;财政、税务、检验检疫、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支持企业出口的措施,为企业出口开辟通畅快捷的绿色通道;商会、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的功能,促进本行业对外开放。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工商、物价、公安、环保、城管、卫生等执法部门对外向型企业应积极推行联合检查,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五)加强队伍建设。
制定外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化人才环境,建立外贸人才库,采取多种形式选派有基础的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到省级部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学习培训,造就一批掌握国际规则、熟悉外贸业务,能应对国际贸易纠纷,通晓外语的专业人才队伍。加强企业家、职业经理人、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外贸人才的引进,吸收优秀人才,建立和完善涉外商务人才培养制度,为建设开放型经济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
附件:内江市外经贸发展专项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内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9日
附件
内江市外经贸发展专项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外经贸事业全面发展,健全和完善外经贸发展促进机制,提升我市外经贸发展水平,根据世贸组织有关规定和国家鼓励外经贸发展的原则,结合内江实际,从2013年起,设立内江市外经贸发展专项促进资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促进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内江市地方财政用于促进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公共财政要求;
(二)有利于加快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推动外经贸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根据我市实际,对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支持重点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提出监管要求;会同商务部门确定分配方案和补助金额,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市商务局负责根据我市外经贸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分配方案和补助金额建议,适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建立和管理项目储备库;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抽查。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鼓励扩大出口,做大规模,促进增长;
(二)支持进出口企业产品创新、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发;
(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四)支持企业出口信用保险;
(五)支持市级重大外经贸活动;
(六)支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企业境外投资、并购建立营销网络,推动“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七)其他有利于促进本地区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第六条资金使用范围。
(一)鼓励扩大出口。
1.鼓励企业出口上规模。企业当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万元。
2.鼓励企业出口增长。企业当年出口同比有所增长,按增长的绝对值分档计算,出口总额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3.鼓励新增出口实绩企业。对当年新增出口实绩企业,当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并可同时享受鼓励企业出口上规模奖励。
(二)支持重点产业出口产品研发和技术改造。
对出口产品的研发项目,实施经费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对有利于扩大出口的技改项目,按照项目贷款资金和设备采购给予财政补助。技改项目使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发生的利息支出或生产设备购置费以及研发项目发生的相关研发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70%的补贴,单户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对参加省商务厅及我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外国际性展览和境外推销活动,给予摊位费和人员差旅费补贴。
2.对企业实施品牌战略、质量认证、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等的相关费用,给予资金支持。
(四)支持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对参保的企业,在享受省上补贴的同时,市级按所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贴。
(五)支持有资质的企业到境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或并购建立营销网络,对其开展上述活动的前期费用给予补助。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七条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内江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连续经营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税务、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企业提出的专项资金申请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特指技改项目);
(六)所发生费用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按照属地原则,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将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县(区)商务和财政部门。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审核和审批
第十一条企业所在县(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联合上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鼓励扩大出口所涉奖励资金,由市商务局根据海关统计数据进行核算,提出安排建议。其他支持内容,按程序组织企业自行申报。
第十三条企业申报的项目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批。对符合市级支持的重大项目须报市政府同意。
第六章专项资金项目的调整、撤销与验收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撤销时,应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并按规定对已拨付资金进行清退。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书面报送验收申请,并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整改,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应予以撤销,收回已划拨项目资金。
第七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得对同一项目重复支持。原则上省、市财政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
第十七条财政和商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使用资金,并向财政、商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取消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一)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二)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的;
(三)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四)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扩权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外经贸专项促进政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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