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发[2012]35号
颁布日期:2012-10-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宜宾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广泛宣传,严格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9日

宜宾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并查处的,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农业、畜牧、水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

第三条市、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负责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多部门职责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和奖励申报等工作。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途径和受理范围等。举报人向食安办举报的,由食安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受理举报事项。

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当地农业部门举报;养殖环节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当地畜牧兽医、水务部门举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当地质监部门举报;食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屠宰环节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当地商务部门举报;食品进出口环节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举报。

第五条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市、区县政府是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六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其他途径的举报。

第七条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第八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励经费划入申报报十函、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办理,同时报同级食安办,并告知举报人。

对监管环节不明确的举报事项,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等需要协调的重大举报事项,由首先接到举报的部门及时报告同级食安办,再由食安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举报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结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奖励对象应当是实名或者能够核实其有效身份的匿名举报人;

(三)提供的线索或者举报的内容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四)提供的线索或者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属实的。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顺序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

(三)两个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由举报人共同署名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由案件承办单位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者单位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按照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的5%给予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或者单位的违法事实和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照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

(三)能提供被举报人或者单位的违法事实部分重要证据或者查办线索,但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照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每起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奖励金额不少于200元,一般不超过10万元。特殊、重大食品安全举报案件,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2〕1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每季度末月20日前,填写已办结举报案件的奖励审批表,集中向食安办申报。申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举报事实、查处情况、申报建议,并随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结案报告等材料。

。安委门(二)食安办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的申报后,应当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汇总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到案件承办单位领取举报奖金。如果是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按季拨付。食安办定期检查举报奖金发放情况,年底向同级政府书面报告举报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食安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或者其他无关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资料。

第十八条举报人应当对其所举报内容和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食安办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者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二十一条新闻媒体单位的人员,在新闻调查中发现并提供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此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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