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津政办发 〔2009〕31 号
颁布日期:2009-03-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实施

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天津市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

(国办发〔2008〕13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相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家电下乡是利国、利企、利民的大事,有利于增强消费

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通过开展家电下乡工作,促进我市家电

及相关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引导企业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

家电生产流通体系,转变农民消费观念,激活农民购买能力,提

高农民生活质量,繁荣活跃农村市场。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我市家电下乡工作从2009年2月1日开始,

至2013年1月31日结束。2009年2月1日至3月20日,做好家电下乡

各项基础工作,选择4个乡镇试销。2009年3月21日至2013年1月

31日为实施阶段。

(二)补贴产品。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

工作要求,本市享受财政补贴的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冰箱(含冰

柜)、彩电、洗衣机、手机、空调、热水器、电脑、摩托车、微

波炉和电磁炉10类,具体产品型号以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

信息化部招标确定并公布的为准。其中,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

贴渠道实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本市将热水器和空调两类产品

也纳入财政补贴的家电下乡产品范围,具体产品型号和销售最高

限价以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招标确定并公布的为准。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我市具有农业户籍购买补贴类

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称购买人),每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

补贴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按照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3%给

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三、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确定

(一)销售企业的确定。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的条

件是: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是

家电零售企业、生产企业或其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以及

通信运营商;资信良好;年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本市(区、县)

前列,一般在3亿元以上;配送能力覆盖本市所有区县;销售服

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市所有区县,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于

当地前列。

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

企业,并向社会公布。第一批承担我市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销售

企业已经确定(共19家,见附件1)。第二批销售企业正在竞标,

待招标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销售网点的确定与备案。

1.销售网点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

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于所在地区前列,

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必须具备开具

税务发票的条件;(4)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

员。

2.销售网点的备案。销售企业要以区县为单位,完整准确

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并附销售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销售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承诺书以及

销售网点备案申请书,到网点所在区县的商务部门申请集中备

案。区县商务部门要按照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家

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09〕9号)

要求,严格做好备案工作,并将备案的销售网点向社会公布。销

售网点实行挂牌经营。

(三)销售网点的管理。销售企业要加强销售渠道建设,完

善农村家电产品销售及服务网络。要对销售网点制定统一的工作

规范,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

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

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

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

销售网点要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在产品售出后及时将

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专用信息系统,最迟不能超过3个工作

日。销售企业要定期向商务、财政部门报送家电下乡工作的开展

情况。

四、产品购买和补贴申领

在家电下乡工作实施阶段内,购买人可持居民身份证到商务

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有家电下乡指定店标

识)购买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家电下乡产品。

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及时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

复印件(发票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身份证(或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家电下

乡产品专用标识卡、粮食直补存折或农村合作银行存折到户口所

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资金的申报手续。乡镇财政所初审后,

将符合补贴要求的材料报送区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在购买人提

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的粮食直

补存折或农村合作银行存折的账户内。

五、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部门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

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资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包括:1.销售单位是否为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人提

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3.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

规定的最高限价之下;4.产品专用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5.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2台(件);6.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

员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

当即告知当事人。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填写打印《家电下乡补贴

资金申报表》(附件2)一式3份,申请人和受理人签字盖章(交

购买人1份,乡级财政存档1份,报区县财政部门1份)。按日

编制《天津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汇总表》(附件3),并

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装订成册,报送区县财政部门留

存备查。

各销售网点、各乡镇财政所要免费为购买人复印相关资料,

提供方便服务。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根据我市农户数量和农村家电

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和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并上报财政部。根据我市上报的补贴资金测算规模,中央财政将

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市级财政。市财政局再把中

央预拨款和地方财政负担的补贴资金的80%一并拨付至区县财政

部门。

六、退(换)货程序

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经原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

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

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

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乡镇财政所

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

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销售网点办理退货

手续。退货后按规定还可再行购买。不同型号、不同价格的补

贴类商品需要换货的,先按程序进行退货,再按程序重新购买。

七、工作措施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天津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

小组。副市长崔津渡、任学锋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委宣传部、市

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经委、市农委、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审计局、市供销总社、人民银行天津分

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统筹协调全市家电

下乡工作。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负责

有关日常工作。各相关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本区

县的家电下乡工作。各区县家电下乡工作可采取先试点、后铺开

的方式推动,确保稳妥顺利进行。

(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请市委宣传部指导好家电下乡

宣传工作;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家电下乡的组织推

动、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工作;市财政局重点负责家电下乡补贴

资金及时发放工作;市经委负责指导做好家电生产企业参加财政

部、商务部招投标企业推荐并组织好产品生产工作;市农委负责

协助全市家电下乡推动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市场监管,依法维护

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农民投诉等工作;市质监局负

责对本市中标生产企业家电下乡产品质量的监管工作;市审计局

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跟踪审计监督工作;市国税局负责发票审核

及税款统计工作;市供销总社负责组织好本系统企业积极参与销

售工作;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对中标的生产、流通企业给予优

惠资金贷款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确保好事

办好、实事办实。

(三)强化宣传,搞好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县和各相

关企业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印发宣传手册

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家电下乡相关政策、销售方式、销售渠道

等方面的宣传,让农民了解政策、明白政策,充分调动农民购买

补贴家电的积极性。

加强产品推介。组织企业通过产品推介会、消费咨询会、到

村发放宣传材料、走访用户和上门服务等方式,做好市场调查和

产品推介。

(四)抓好生产,做好销售。抓住家电下乡工作的契机,积

极组织扩大我市彩电、手机等本地产品的销售,拉动我市家电产

品的生产。有关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要加强沟通联系,做好产销

衔接,规范配送管理,保持进销渠道一致,保证产品及时生产、

及时供应、及时配送,做到不断档、不脱销、不串货。同时,要

开展巡回服务,开通24小时服务专线,保证24小时内上门服务,

并能够在5日内解决产品故障问题。

销售企业要与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签订责任书,在产品质量、

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作为检

查和考核销售企业资格的依据。

(五)加强管理监督,搞好资金兑现。区县商务部门要定期

检查、了解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情况。对不履行承诺或

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销售企业,

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处理,并报请商务部、财政

部取消销售企业资格。(市商务委咨询投诉电话:23035505、

23035527)

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

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

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通过多种方

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

补贴资金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市财政局

咨询投诉电话:23303740转2631)

工商和质监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对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的

质量监督,及时处理针对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投诉。(市

工商局咨询投诉电话:12315,市质监局咨询投诉电话:12365)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监督和检查责任,杜绝任何侵害农民

权益的行为发生,确保家电下乡工作安全顺利;要公布咨询投诉

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定期检查政策执行情况,全面、及时、

准确掌握家电下乡工作动态,并将有关情况向市家电下乡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区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兑现和发放补贴资金,严格补贴资金的

监督管理,统一安排乡镇一级财政负责农户直补,确保补贴资金

及时、足额发放。

(六)发挥金融支持,确保资金使用。充分发挥金融部门对

家电下乡工作的支持作用,对我市中标的家电下乡企业和流通企

业,金融部门要给予优先贷款支持,确保企业生产和经营的资金

需要。

附件:1﹒天津市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名单(第一批)

2﹒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3﹒天津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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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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