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非法开荒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政办发[2012]5号
颁布日期:2012-0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严禁非法开荒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土开发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开荒行为,确保区域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要尽快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非法开荒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核实相关手续证件,对于不符合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审批工作的通知》(巴政办发〔2009〕91号)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开荒行为。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水土开发管理负总责,要切实发挥县乡村三级政权作用,层层签订责任书,责任落实到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非法开荒、违法违规用地不及时制止、不组织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将对县市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严肃追究其领导责任。

三、对非法开荒的土地,水利部门不得供水,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否则将严肃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县市要开通12336举报电话,进一步加强日常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掌握非法开荒情况,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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