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政办发[2010]14号
颁布日期:2010-03-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自治州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0]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

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及时与自治州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自治州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

〔2010〕30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

为指导,认真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目标任务,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

定期清理、评估、备案审查和监督制度,促进各级政府机关全面履行

法定职责,推进依法行政。

二、成立自治州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需要,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清理

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杜北伟自治州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张继国州人民政府秘书长

邵海燕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袁东春州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成员:刘泽春州监察局局长

董斌州发改委主任

万建国州经贸委副调研员

杨义晓州公安局副局长

刘刚州司法局局长

张会疆州财政局局长

翟庆核州人事局局长

肖玲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葛明州建设局局长

傅增堂州文化局局长

热西丹·肉孜州卫生局局长

沈会盼州环保局局长

陈怀恩州编办主任

马福新州信访局副局长

申世明州工商局局长

帕尔哈提·买买提依明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买买提吐尔逊州国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人民政府法制办,袁东春同志兼任办公室

主任,侯红彦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

三、原则和范围

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各县

市、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行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的机构

是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责任单位。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开展清理规范

性文件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

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清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实施。

各责任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全面开展清理工作。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2009年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依据和工作任务

(一)细化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标准。在认真梳理2009年以前制

定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具体的标准和规则,作为本

机关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政策规定相抵触,

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

2、实行地区封锁、限制或者歧视外地产品和企业的,或者越权规

定优惠政策的;

3、进行行业垄断,保护行业产品,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

4、设定或者变相设置行政审批,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

派,违法规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5、违法改变或者增加执法主体,增设检查站点,聘用临时执法人

员的;

6、改变法定执法程序,增加管理相对人负担,或者减少法定程序,

缺乏公开和透明的;

7、依据缺失;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规定。

(二)认真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适应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

展要求,规定的措施是否有利于法律的实施,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

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普遍承受力,是否

存在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打架”,部门职责交叉,导致多头执法、

重复执法等问题。

对于政府机关与党委等有关机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也应当

清理。清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与相关

机关沟通,提出建议;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部门进

行清理,征求联合发文单位意见后,共同提出清理建议。需要修改的,

应当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运作,完善制度。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工作是一项

应当长期坚持的工作。按照《纲要》、《决定》精神,认真落实《立

法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

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定期清

理评估等各项制度,做到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效,坚持不懈。

此次清理后,将依法每两年开展一次清理工作。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月21日—3月8日):制定工作方案,动员部署阶段。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都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成立清

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

工作方案,进行周密部署,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中央、自治区驻州单位要参照本方案做好此项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中央、自治区驻州

(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各单位的工作方案务必于2010年3月8日前报自

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

第二阶段(3月10日—6月30日):梳理、评估、审查阶段。

各级行政机关要对历年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

在编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基础上,分类整理,认真评估,准确把握。

涉及相关部门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再进行审查。对审查发

现有问题的文件,逐一研究是否存在需要修改、废止的情形,提出继

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理由;需要修改的,应当及时重新制定。清理规

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原则。

第三阶段(7月1日—9月1日):决定和公布阶段。

编制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制定机关负责人

集体审议,作出清理结果的决定;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方式及

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按照规

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将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州人民政府

备案。

第四阶段(9月2日—11月1日):总结、验收阶段。

总结清理工作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对下

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加强监督检查

全州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自治州清理规范性文

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抓好组织落实。对清理工作

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各级政府

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联系,及时沟通协调,理

顺管理职能,杜绝行政机关缺位、越位、错位现象。同时,要加强与

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完善规范性文件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对清理工

作迟缓或者未开展的,要及时督促改进,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改进,

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切实维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自治州清理规范性文件领导小组将适时对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情

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全州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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