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3〕4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6月26日印发的《昌吉回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昌州政办〔2006〕128号废止。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6日
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5)
2组织体系(5)
2.1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5)
2.2县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7)
3分级响应(7)
3.1地震灾害分级(7)
3.2应急响应分级(8)
4监测报告(9)
4.1地震监测预报(9)
4.2震情速报(9)
4.3灾情报告(10)
5应急响应(10)
5.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11)
5.2重大地震灾害(11)
5.3较大地震灾害(11)
5.4一般地震灾害(14)
5.5应急结束(14)
6恢复重建(15)
6.1恢复重建规划(15)
6.2恢复重建实施(15)
7保障措施(16)
7.1通讯与信息保障
7.2应急队伍保障(16)
7.3交通运输保障(16)
7.4电力保障(16)
7.5避难场所保障(16)
7.6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18)
7.7医疗卫生保障(18)
7.8治安保障(18)
7.9物资与资金保障(18)
7.10指挥平台保障(19)
7.11宣传、培训和演练(19)
7.12监督检查(20)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20)
8.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20)
8.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20)
9附则(20)
9.1奖励与责任(20)
9.2有关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21)
9.3预案管理与更新(21)
9.4预案解释(27)
9.5预案实施时间(27)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昌吉回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毗邻地区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军地(兵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州抗震救灾工作。
(1)指挥部成员
指挥长:自治州州长
常务副指挥长:自治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副指挥长:昌吉军分区负责同志
自治州常委、秘书长
自治州分管副州长
第六师负责同志
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
成员: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地震局、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环保局、安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煤炭局、水利局、粮食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应急办、武警昌吉支队、公安消防支队、昌吉电业局(国网昌吉供电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昌吉分公司、中国电信昌吉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当指挥长因特殊原因没有到岗时,按顺序副指挥长递补负责指挥,依次类推。
(2)指挥部职责
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部署自治州有关部门和地区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震后抢险救灾、灾民安置、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生产恢复、地震监测、次生灾害防范、社会治安、救灾捐赠、涉外事务、灾害损失评估和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等工作;制定地震紧急救援力量的调配方案;协调昌吉军分区和武警昌吉支队调集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部署非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社会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承担自治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州地震局局长和应急办主任担任,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2县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分级响应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州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对各级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做出具体规定。
关于以上、以下的解释: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2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部署下,州、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州、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下,由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震区地震应急工作。震区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自治区地震局等部门根据震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Ⅳ级响应,在自治区、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震区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震区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自治州地震局等部门根据震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当地震灾害事件超出震区县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州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县市及有关部门对本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州、县市地震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并上报自治区地震局共同研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地震部门预测意见发布临震预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自治州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30分钟内报自治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自治州区域内3级以上地震。
(2)自治州区域内城市直下型显著有感地震。
(3)邻近地区发生4级以上地震。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州人民政府,必要时可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相关部门、震区县市人民政府在本预案所指的地震灾害发生后2小时以内,将了解的情况报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自治州区域内发生5级以上地震,民政局、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监、交通、国土资源、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震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或接待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自治州党委统战部、自治州外办、应急办,同时,抄送自治州民政局、地震局。自治州涉外部门获取涉外信息后,要迅速将信息报告自治区有关部门。
5应急响应
5.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自治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实施自治区地震应急I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启动I级响应,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2重大地震灾害
自治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实施自治区地震应急Ⅱ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启动Ⅱ级响应,自治州、灾区所在地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3较大地震灾害
灾区所在地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自治州地震局或灾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实施自治州地震应急Ⅲ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自治州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由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州抗震救灾工作。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涉港澳台事务、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1)下达应急响应命令,要求应急协作联动各部门宣传部、地震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气象局、广电局、电信局等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安排县(市)相关部门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并上报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政府。
(2)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受伤群众。
(3)组织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资金支付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资金汇划的畅通。
(6)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7)根据灾情对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房屋建筑应急评估等工作做出部署。
(8)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组,与自治区地震局工作队联合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地县市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1)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震区旅游、跨地县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2)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3)保持与自治区办公厅的联络畅通、信息共享。
(14)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地县市党委、政府,赶赴灾区的自治区地震、民政等部门以及参加抗震救灾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负责同志组成,协调处理现场救灾事宜。
自治州赴地震现场的救援队伍和相关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自治州及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便于及时沟通和联络。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建立联系,遇到危险及时传递信息,同时要自行做好食宿保障工作。
5.4一般地震灾害
灾区所在地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灾区所在地县市请求或自治州地震局提出的应对措施建议,自治州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地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采取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等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和饮用水源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险抢修等工作。
(4)根据需要派出有关单位协助灾区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等工作。
(5)根据需要派出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协调非灾区地县市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7)需要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5.5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意见。
6.2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管理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及时更新。
自治州电信、移动等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自治州文化体育和广播影视局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自治州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7.2应急队伍保障
自治州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矿山和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要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州、县市地震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7.3交通运输保障
州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4电力保障
自治州发改委和昌吉电业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7.5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6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州住建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7.7医疗卫生保障
州卫生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的爆发和流行,并对灾区的饮用水、食品等进行检查和监测。
州发改委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州药监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7.8治安保障
武警昌吉支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州公安局、武警昌吉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9物资与资金保障
自治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自治区财政对达到自治区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7.10指挥平台保障
加快建立自治州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州、县市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11宣传、培训和演练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防震减灾和紧急救护等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7.12监督检查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昌吉回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强有感地震事件
当城市和大中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自治州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时,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自治州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8.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州地震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自治州人民政府督导传言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有关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是指因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自治州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自治州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备案。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流程,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地震局会同自治州有关部门修订,州地震局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1.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2.自治州相关单位地震应急救援协作联动工作图
3.自治州应急响应流程图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公安局、地震局、安监局、昌吉军分区、武警昌吉支队、公安消防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投放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民政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粮食局、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水利局、畜牧局、昌吉军分区、武警昌吉支队、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中国电信昌吉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昌吉分公司、昌吉电业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5)地震监测现场工作组。由地震局牵头,各县市地震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第一时间收集震情、灾情;协助自治区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
(6)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安监局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安监局、公安消防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震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7)社会治安组。由公安厅牵头,教育局、信访局、武警昌吉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8)救灾捐赠组。由民政局牵头,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捐赠。
(9)地震灾情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组。由地震局和民政局牵头,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昌吉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震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民政局、应急办、地震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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