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自治州南部矿区生态建设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批转自治州南部矿区生态建设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环保局关于《自治州南部矿区生态建设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

自治州南部矿区生态建设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州环保局)

根据自治区“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原则和“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要求,为不断改善自治州南部矿区生态环境质量,加速推进南部山区煤炭产业优化升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规范、有序、安全、科学”的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坚决整治矿山开采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环境污染、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等问题,控制开采总量,减少矿点数量,提高管理水平,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整治范围

昌吉州南部山区境内所有煤矿、石灰石矿等涉矿企业。南部山区矿山企业总体情况:煤矿企业81家,生产设计总规模为2675万吨/年,其中:60万吨规模以下煤矿65家,合计规模645万吨/年,占总规模的24.1%;60万吨规模以上煤矿16家,合计规模2030万吨/年,占总规模的75.9%。石灰石矿企业5家,生产设计总规模为245万吨/年。

三、工作目标

(一)近期目标(2013年5月—2013年12月):按照“统筹安排、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矿区生产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一矿一策”的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取缔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煤场,全面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和生产环境。

(二)远期目标(2014年1月—2015年12月):按照自治区煤炭行业“十二五”规划要求,督促指导各规划内建设项目按期完成,逐步淘汰产量60万吨以下矿井。对未列入“十二五”规划建设的煤矿项目,待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昌吉州煤炭产业优化升级方案》审核批准后,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四、主要措施

(一)完成运煤主干道、矿区道路建设和道路两侧综合整治。

2013年7月30日之前,交通部门完成对道路上的浮尘定期清扫、洒水降尘工作,道路要硬化的必须完成硬化。加大产品运输道路两侧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的整治力度,坚决拆除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并及时恢复和保护山区地貌。加强对矿产资源运输车辆超载超限、道路抛洒、破坏环境等违章行为的查处,对毁损的路面及时进行修复,确保矿区道路周边生态环境得以有效改善。

(二)完成河道周边综合治理,保障河水水质安全。

1.7月30前,各县市要坚决取缔河道西侧500米范围内未经审批和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点)。煤炭部门完成对河道两侧堆煤场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已审批的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点)的管理。由环保部门制定企业排放废水和河水的常规监测计划,以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和河水水质安全。

2.由煤炭部门牵头,于2013年10月31日之前督促指导企业完成封闭式储煤仓、防尘网、喷淋等设施建设。同时,进一步加快工业广场改造工程,地面完成封闭式皮带走廊建设,采取全封闭输送模式,防止粉尘、污水污染环境,完成科学化生产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3.由林业部门牵头,制定涉矿企业绿化建设规划,防止河道两岸的水土流失。10月31日前,各矿企必须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规定,认真落实绿化义务,自行植树绿化,各矿生活区、办公区绿化率要达到40%。

(三)加强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打造绿色矿山。

1.由环保部门牵头,于2013年10月31日前完成对南部矿区涉矿企业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整改和查处工作。各矿企要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中的各项环保要求和“三同时”制度,对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严格查处。污染严重、整治无望的企业应予以限期治理或关停。针对石灰石矿要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中的各项环保要求,特别是产品生产、堆放、装卸点及运输道路粉尘污染较重的环节。

2.由各县市政府牵头,煤炭部门配合,于2014年12月前督促相关企业按照批准的整体方案加快整合重组步伐,并进一步加强煤矿监管,提倡文明生产和健康生活,将煤矿文明生产和地面环境建设作为质量标准化达标的一项重要指标,每季度进行达标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州南部矿区生态建设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州环保局局长马红军担任,副组长由州煤炭局副局长付强、州林业局副局长朱云川、州交通局副局长任申担任,成员从州环保局、煤炭局、林业局、交通局抽调。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开展全州综合整治工作。各县市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整治工作。

(二)加大执法力度。综合整治工作中,对不按要求予以整改的企业,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处置,绝不姑息迁就。

(三)强化日常监管。环境综合整治以属地县市人民政府环境监管为主体,各职能部门为辅助,将集中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建章立制,公布举报电话,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制度,最大限度杜绝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发生。

(四)严格督查落实。州南部矿区生态建设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于7月和11月对各县市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验收,视任务完成情况下发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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