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克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克政办发〔2015〕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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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克政办发〔2015〕96号
关于印发《克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
现将《克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11日
克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5〕25号),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及时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结合克州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克州党委、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大气、水、土壤等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以环境监管方式优化为抓手,通过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模式,细化环境现场执法督察,切实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为克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块为主体、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中心下移”的要求,由克州党委、人民政府统一指导,以县(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划分覆盖全州的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及时摸清和发现管理网格内的环境污染源点,实现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和监管到位、服务到位,提升污染治理实效,实现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要求。
三、基本原则
(一)整体联动,条块结合。强化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的组织领导,积极构建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的运动体系,着力形成县(市)、乡(镇)联动、部门联动、城乡联动、干群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属地管理,提高效能。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所管辖区内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任务。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取得实效,成立克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帕尔哈提·吐尔地(克州党委副书记、州长)
副组长:许咸宜(克州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州长)
艾克白尔·阿不都卡的尔(克州党委常委)
高琪(克州党委常委、公安局局长)
帕尔哈提·铁力米西(克州人大副主任)
齐国庆(克州副州长)
艾赛提·买买提斯迪克(克州政协副主席)
成员由克州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艾克白尔·阿不都卡的尔(克州党委常委)
副主任:齐国庆(克州副州长)
成员由克州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负责贯彻传达落实克州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协调各部门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开展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有效开展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
同时设置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督查组。
组长:帕尔哈提·铁力米西(克州人大副主任)
副组长:刘曙伟(克州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成员由克州纪检委(监察局)、环保局、公安局、住建局、国土局、安监局分管领导组成,具体负责对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重点环节、重点问题实施督察,监督落实整改,实施考核。
五、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及职责
(一)一级网格:以全州为单位设立一级网格。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指导和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2.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关停、停产治理、限期治理等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3.负责加强对环保部门人员、机构、资金保障、执法装备、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
(二)二级网格:按一级网格内行政区划,以县(市)为单元划分为二级网格区域,责任主体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认真调查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保监管相关信息。
2.负责承担本辖区日常环保监管执法任务,及时制止、上报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协助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在一级网格的指导及委托下,对辖区排污企业、生态环境、环境安全隐患、建设项目、生态修复等实施监管。
(三)三级网格:原则上按二级网格内行政区划,以县(市)所辖的各乡、镇、街道等为单元划分为三级网格区域,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配合二级网格全面排查工矿企业、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认真调查、报告并协助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保监管相关信息。
2.负责建立完善的污染源点清单,组织选派网格员对每个环境污染点开展日常检查,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进行监管。
六、网格运行
(一)落实网格监管工作责任
1.建立各级网格内环保监管“五定”机制,即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五定”监管,确保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相关内容应向社会公开公示。
2.上级网格与下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各级网格内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
(二)明确网格监管工作重点
1.加强巡查报告。网格责任人员要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2.及时调查处理。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强化沟通反馈。做好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
4.定期考核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七、网格监督
1.人大政协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纪检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环保监督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政府及部门环境监察职责
(一)各级政府的职责
1.克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依法查处。
2.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环保部门人员、机构、资金保障、执法装备、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查处。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监管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
(二)环保部门的职责
1.克州环保局:督促辖区内各县(市)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联合查处,落实污染源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落实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
2.县(市)环保局:执行当地政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对行政辖区内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督导;指导和组织排污企业进行排污申报,建立污染源电子台账;依法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环境治理;对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落实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
(三)相关部门的职责
1.发改部门: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不予受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主动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经信部门: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并采取移交移送等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淘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并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3.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城市道路、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治理;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到期或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淘汰注销,及时准确地填报录入淘汰注销信息档案;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社会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4.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察,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
5.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建设项目审批前,必须征求环保部门意见。
6.财政部门:将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数字网格化建立、聘请社会监督员、环保信息员的经费列入克州环境保护局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7.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一般公路两侧的秸秆、树叶和垃圾的焚烧工作。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杜绝扬尘污染。
8.水利部门: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涵养水源,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负责河流型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污染隐患的预警预测,严防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件;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禁对违法企业擅自供水。
9.安监部门: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矿山尾矿库环境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因坝体渗漏、跑漏、超高超限使用等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对违法生产的企业,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10.农业部门: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施化肥和提高化肥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11.畜牧部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对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的规范标准化配套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充分有效利用;加大病死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12.林业部门:负责对高原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公益林区、天然林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查处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的行为;加大国土绿化力度,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
13.工商部门:在受理申请登记、变更工商执照时,对未依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受理。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4.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渣土运输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对各类工地扬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和高频次抽查;负责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生活垃圾集中填埋处理设施的监管工作。
15.金融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对被环保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16.电力部门: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这类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丧失生产能力;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停电、限电措施的决定;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17.其它相关部门:在克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九、网格建立实施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5年10月底前)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贯彻《实施方案》建立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二)体系建立阶段(2015年11月底前)
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完成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的建立,明确各级环境监管网格化的责任人、工作职责等,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三)调整完善阶段(2015年12月底前)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施方案,开展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建立污染源监管信息,明确网格边界、责任人和工作职责,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环境监管网格化划分方案要在2015年12月底前报克州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环境监管网格化范围、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四)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1月起)
克州环境监管网格化正式运行。各县(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十、网格监管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划定本辖区内各环保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任务要求,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责任,形成环保监管的合力。
(二)提升执法能力
1.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增加执法投入,提升执法能力。
2.严格依法行政。要加强网格监管责任人业务培训,力争尽快全面持环境行政执法证上岗,切实提高执法能力、专业素质、业务水平。各级网格及其监管人员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恪尽职守、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坚决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保护环境。
3.推进综合执法。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环境执法优势,组织开展综合执法,充实网格执法力量,提高各环保监管网格效能。
(三)健全工作制度
1.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细化巡查报告、调查处理、沟通反馈的具体要求和完成时限,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保监管中的职能,出台考核评价办法及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2.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保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保监管效能。
3.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落实责任追究
1.严格排污者主体责任。对违法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2.强化各网格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对环保监管执法工作推诿扯皮的,依法依纪实施问责。
3.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等原则,实事求是健全网格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形与免责情形,确立尽职免责的监管规范体系,既要防止网格责任不清,也要防止网格责任无限过度,保护和调动网格执法主体积极性,确保网格监管持续规范、有效、到位。
克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网格管理考核,规范网格化管理工作,夯实环境管理基础,根据《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就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工作的条理性、高效性和全面性,进一步规范网格化管理考核工作,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优胜劣汰,确保网格化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三、考核内容
(一)管理工作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二)监管内容和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情况。
(三)网格、辖区内的环境污染源排查开展完成情况。
(四)网格、辖区内环境污染行为监督、查处整改落实情况。
四、考核方式及考核结果应用
坚持“分级考评、分类考评、定量考评”并行,量化、细化、实化考核指标,明确项目、责任、实效,开展自查、互查、抽查、检查。
(一)克州环境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根据以及网格目标完成情况的汇报,针对发现的问题,组织对一级网格的任务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检查,对未按计划开展工作的网格下达督办通知,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集中考核。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旅行网格化监管职责的行为,转交督察、督察部门问效追责;对网格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依据阶段性和年度工作考核接管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部门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级网格每半年组织对二级网格开展一次督查、定期考核通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旅行网格化监管职责的行为,转交督察、督察部门问效追责:对网格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依据阶段性和年度工作考核接管进行问责。
(三)二级网格每季度组织对三级网格进行定期考核和通报,对连续3个月排名最后的网格长,提请同级人大或上级人民政府进行问责处理。三级网格每月进行定期考核,对连续3个月排名最后的网格长按行政效能相关规定进行问责。由网格长对网格管理人员每天工作情况进行考评,每月进行汇总排名,对连续3次排名最后的网格员实行末位淘汰制,予以转岗、处理。
(四)对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突出贡献、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社区每年可给予奖励。
对照《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考核标准》,根据附表中的评分细则进行打分。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日常巡查、定期考核及年度集中考核分值加权的方法,日常巡查得分占考核分值10%,定期考核得分占卡红和得分值20%,年度集中考核得分占考核分值70%,考核中注意工作实绩,确保考核工作不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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