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我市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我市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津政办发 〔2008〕104 号 |
|---|---|
| 颁布日期:2008-08-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津政办发〔2008〕10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我市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我市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
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我市互联网地图和
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测绘局、外交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
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国家保密局《关于加
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国测图字〔2008〕1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督管理,促进和谐网络建设和地理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重
要意义
地理信息是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数据。互联
网地图作为地理信息的重要载体,同其他地图一样,是国家版图
的主要表现形式,体现着一个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
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严密的科学性、严肃的政治性和严
格的法定性。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服务发展迅速,互联网地图和
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不断增加,在推进信息化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
的作用。但由于一些互联网信息提供者维护国家版图、保证国家
安全和遵守地图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淡薄,造成网上地图和登载
的地理信息出现了一些影响恶劣的政治性问题和严重的泄密问
题。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地图、地理信息的应
用和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各区县、各部门一定要本着对国家主权、
民族尊严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和维护
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
网站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对互联
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
程,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和安全保密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坚
决杜绝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民族尊严的“问题地图”在互联网
上传播。
二、严格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的市场准入
互联网地图是一种特殊的地图产品,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
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互联网地
图编制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互联网地图出
版活动,必须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
互联网地图在登载、出版前,应当报国家测绘局或市测绘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登载、出版的互联网地图,必须载
明地图审图号和资料截止日期;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
的,应当依法向信息产业(通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
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
网上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在互联网上需要使用重要地理
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利用涉及
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互联网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必须先经国家测绘局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依法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企业登载使用曾经在网络
以外载体上依法出版的地图或从国家测绘局网站下载的地图,要
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备案。
三、切实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地图编制资质的管理,严格
互联网地图登载、出版前的审核,加强对网上地图的跟踪监督,
防止违法违规地图的传播。要建立基础地理信息共建共享协调机
制,搭建天津市基础地理信息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基础地理
信息的集中管理和高效利用,推进基础地理信息的社会化应用。
要大力开发公共产品,积极稳妥地推出公众版地图,并在政府网
站上对外发布,提供社会各界使用。要在全市范围内培育和扶持
一批地理信息产业骨干企业,鼓励支持地理信息产业企业开展智
能交通、现代物流、车载导航、手机定位等增值服务,不断满足
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对地理信息服务多样化的需求。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地图出版管理,严格执行互
联网地图出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互联网地
图出版行为,要果断处理、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
(企业)登记注册时,要查验是否取得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相应测绘资质证书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互联网地图
出版业务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保密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指
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国家有关保密法规,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
处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
门处理。
通信管理部门要协助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
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对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互联
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出关闭网站的行
政处罚,网站拒不执行的,通信管理部门依法通知互联网接入服
务提供者停止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外事、新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助各有关主管部门
做好工作。在对外交往、新闻发布、传播过程中,要强化新闻媒
体和其他宣传媒介的示范、导向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大众正确使
用国家版图图形,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四、严肃查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互联网地图的专项整治活动,规范互
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行为,并强化日常监管。各区县要根据
本地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进行
全面、彻底的检查。凡未经国家测绘局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一律不得登载和转发;对于存在问题的互
联网地图,要依法严厉查处。凡未取得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业务
许可的单位,一律停止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要以查处重大典型
违法案件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大打击违法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
信息服务活动的力度,公布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中严重违
法的单位和企业名单以及典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持严查、狠
打的高压态势。
五、深入开展国家版图和安全保密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区县、各部门要在继续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的
同时,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8·29”测
绘法宣传日,开展以网络信息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
宣传地图管理、保密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群众的国家版图和安
全保密意识。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行业的宣传,积
极组织国家版图和网络信息安全知识培训,强化网站经营者、依
法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企业的信息安全意识和社会
责任感,增强行业自律意识,从源头上禁止传输、标注、发布危
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地图”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地
理信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
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泄密案件,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
督的作用。
六、积极推进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管理的制度建设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互联网地图内容表示规定和地图
内容审核标准的制定工作,完善相应的配套规章,做到有法可依。
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活动,强化安全保密
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互联网地
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工作,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要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情况通报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
处理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长
期有效、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
网站的监管,促进和谐网络建设和地理信息产业的繁荣发展。
天津市规划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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