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工业消费品降价销售行为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工业消费品降价销售行为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9-07-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1999〕4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工业消费品降价销售行为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工业消费品降价行为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规范工业消费品降价销售行为的意见
(长春市物价局)
为了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消费品价格管理、规范工业消费品降价销售行为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有关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和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的通知》精神,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倾销。
二、实行对主要工业消费品降价前成本认证制度。为制止在销售商品活动中的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今后各经营单位凡对主要工业消费品降价以及采取大规模、大幅度降价销售活动,其进货成本必须经过价格主管部门的认证。成本认证办法另行下达。
三、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对正常经营放开价格的商品要实行一货一签、一签一价,标价签中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商业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二)标明优惠价、特价、折扣价等而实际并未降价;
(三)实际结算价格高于所标价格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费用;
(四)降价销售积压品、残次品等处理商品,不注明真实情况而谎称优惠价、特价、折扣价;
(五)所标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项目、内容与实际不相符;
(六)同时、同地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低价招徕、高价结算;
(七)对外宣传以成本价无利销售而实际仍有利润的;
(八)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五、商业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准确核定个别商品成本并准确记录,不得弄虚作假。对弓l厂进店或厂店直销的商品,要加强价格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对不处理而产生严重后果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大型百货商店原则上不得议价销售。
六、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加强商业企业降价行为的指导,弓】导商业企业开展品牌、质量、服务、价格等多种形式的竞争,积极发挥行业组织在制止低价倾销、组织企业进行价格自律和协调企业之间关系等方面的作用,并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七、各级物价监督检查部门要强化工业消费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以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让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它虚假的价格信息诈骗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行为和低于成本价格的倾销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规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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