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9-04-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白山政发[1999]8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局室、中省直企业:市政府同意《白山市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

白山市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为加快我市工业污染治理步伐,促进《白山市工业污染现状及2000年达标排放实施意见》的落实,实现国务院提出的到2000年所有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的《吉林省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业企业现状,特编制白山市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一、排放现状我市现有排污工业企业236户,其中:已实现达标排放的10户;停产的工业企业55户;重点排污工业企业40户。重点排污工业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COD为12934.3吨、烟尘为20225.9吨、粉尘为7875.7吨,分别占总排放量的93.7%、77.8%和77.9%。重点排污单位中,超标排放废水的排污单位6户;超标排放废气的排污单位30户;已经达标的4户,占重点排污单位总数的10%。二、工作目标到2000年12月31日,我市所有工业企业全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一)城市建成区的工业锅炉、窑炉及水泥行业在1999年末实现达标排放。(二)啤酒、酿酒(含酒精)行业中排放废水的工业企业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第八批环境保护限期治理项目的通知》要求实现达标排放。三、实施步骤(一)准备阶段。1.市环保局根据全市排污申报登记的结果,筛选确定占排污总量75%的40户排污单位(见附件),作为全市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的重点考核和控制单位,并上报省环保局。2.各地环保部门要建立排污审报登记变更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排污单位的排污状况,对排污单位实施动态监督管理。3.各地应按照市环保局的统一要求,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口,保证监测条件,明确执行的排放标准类别和级别。(二)实施阶段。1.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所有超标排污单位依法下达限期治理任务。限期治理任务中要明确治理内容、达到的标准、达标的期限等。2.超标的排污单位要依据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编制切实可行的污染治理计划。污染治理计划应包括排污状况、污染治理方法、资金来源和工程进度等内容。市重点排污单位的治理计划要报市环保局审查。非重点超标排污单位要按管理权限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查。3.排污单位必须依据环保部门批准的污染治理计划组织实施。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管理级别监督达标计划的落实。4.对国家经贸委等三部委《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中确定的淘汰工艺和设备,各地须制定计划,按期淘汰,不得再进行污染治理。5.禁止建设《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中确定的15种污染严重的小型工业企业。已经被关闭、取缔的,不得进行治理和恢复生产。(三)验收阶段。本着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对完成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进行验收。1.验收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1)评定排污单位达标的主要污染物是:废水排放口中的COD和行业特征污染物;废气排放筒中的烟尘或粉尘。(2)设有多个排放口、排放筒的排污单位,其评定的标准是:占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的80%的排放口、排放筒达标。2.验收程序:(1)实行分级验收。市控重点排污单位由市环保局主持,所在地环保局参加一同验收,其余排污单位,由当地环保局按照管理权限组织验收。(2)完成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要委托验收单位的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确认达标后,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3)验收单位组织验收时,排污单位应如实提供试运行期间的监测报告,运行记录等材料。经验收合格,由验收单位发放省环保局统一制发的《排污许可证》。重点排污单位的验收材料报市环保局和所在县(市)、区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汇总后报省环保局备案。3.环保部门对验收合格后的排污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四、工作考核由市环保局负责考核各县(市)、区达标排放工作。(一)考核方式:1.听取县(市)、区关于达标排放工作的汇报;2.查阅达标排放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和资料;3.现场抽查10%的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及非重点排污单位,核实达标情况。(二)考核结果:对各县(市)、区2000年达标排放工作进行评定,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五、工作进度安排(一)1999年4月份召开各县(市)、区主管县(市)区长参加的工作企业达标调度会。(二)1999年5月10日前,各县(市)、区上报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限期治理任务通知及限期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计划。(三)1999年5月末前,各县(市)、区环保局向市环保局上报超标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计划。(四)2001年3月起市环保局考核各县(市)、区2000年达标排放工作。六、保证措施(一)各级人民政府都要编制本辖区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实施方案,并抓紧立即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将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项目纳入本届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中,定期调度,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达标排放工作。(二)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现有超标排污单位扩建项目,必须保证到2000年达标,否则不予办理扩建项目有关环保审批手续。(三)各地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提高工业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等措施,实现规模经济,促进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对规模小、污染重、效益差、没有治理价值的排污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早制定计划,关闭、停产或转产。(四)工业企业在进行重组、兼并、租赁等改制时,必须确定污染治理的责任者,明确环保资产的管理主体。现已停产的工业企业恢复生产时,需经环保部门确认能够按期实现达标排放的,方准进行生产。(五)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止15种污染严重的小型工业企业死灰复燃,禁止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转移或重新使用,关闭或停产逾期没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达标排放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杜绝侥幸心理。同时,报刊、电视、电台等宣传媒介,都要加强对工业企业2000年达标排放工作的宣传,定期向全社会公布超标企业名录及实施达标排放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附件:白山市2000年达标排放重点工业污染源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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