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务公开网建设的通知
关于加强政务公开网建设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扬府办发〔2005〕6号
关于加强政务公开网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扬发[2004]18号)要求,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单位都要加强政务公开网的建设工作。目前,“中国扬州政务公开网”已经建成开通,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一平台,通过网络向群众公开政务信息,积极打造透明公开政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务公开网的基本框架与公开内容
中国扬州政务公开网是我市政务公开的重要载体之一,借助网络媒体的特点,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市委、市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接受群众的监督。
(一)市政务公开网的主要框架
1、市政府政务公开。包括政务要闻、机构职责、重要事项、人事任免、实事项目、统计资料等。
2、部门和县(市、区)政务公开。建立与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网站的链接。
3、专题公开。包括政策法规、收费项目和标准、个人信息(公积金、医疗保险、交通违章等)、行政办事中心、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医药招标、产权交易等专题。
4、政务公开监督平台。包括政务公开信息申请、监督信箱、信息统计以及政务公开工作简报等。
(二)市政务公开网公开的重点内容
1、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包括全市经济发展计划、重要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群众普遍关注的政府决策、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议定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财政预算、决算情况;政府权限内的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情况;政府采购、大型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2、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包括: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交通违章等。
3、市各部门信息。包括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办事指南、服务承诺、投诉举报和政务信息。
二、进一步规范部门网站建设
根据《意见》要求,各部门要建立各自的部门网站,作为市政务公开网的子网站。各部门政务公开网应包含以下7个基本栏目:
1、部门职责:包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名单、简介,内设机构及职能等;
2、政策法规:包括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法律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规定;执收执罚部门的执法依据、标准;
3、办事指南: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收费、罚款项目和标准,收费减免条件,办事流程,办事时限、办事纪律;
4、服务承诺:本部门本单位对内对外承诺;
5、网上办事:包括网上办理的项目、申请表、办理程序、时限、结果;
6、投诉举报:包括违诺违纪责任追究办法、日常受理投诉机构的地址、举报电话,网上举报信箱,回音壁;
7、政务信息:包括本部门本单位重大事项、重要工作情况。
三、工作要求
1、加强对网上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作为加强和深化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对网上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目前已经建立网站的单位,要认真对照规定基本栏目,凡缺少的栏目及内容,须在2005年3月底前补充完善。目前尚未建立网站的部门和单位,要抓紧网站的建设,并于2005年2月25日前报送建设网站的计划。中国扬州政务公开网由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承担日常技术和信息管理工作。
2、加强政务公开网信息的更新和维护。按照“非保密事项都要公开”的要求,各部门要确保本部门重要工作和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都能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一要保证本部门重要政务信息及时上网,保证重要数据库信息保持最新。二要积极向市政务公开网报送部门工作信息。市政务公开网的部门动态栏的信息,采取市网自动抓取和部门报送两种方式:凡有网站的部门应配合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实现信息自动抓取;各部门、单位网站中已被政务公开网抓取采用的内容,其栏目的链接地址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需提前一天通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无网站或不能实现自动抓取的部门信息,由各部门各单位通过专用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市政务公开办公室(E-mail:[email protected]),统一发布。三要保证接口畅通。凡涉及市政务公开网上专题公开栏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本部门网站上建立和维护好数据库,给市政务公开网提供接口,并保证查询服务畅通。四要认真做好群众申请公开事项的回复。各部门在网上接到群众申请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回复,对不符合公开要求、不能回复的要及时通过网络向政务公开办申明理由。
3、加强监督考核。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要对部门报送的信息情况要定期进行统计并公布,同时要对各部门网站建设情况加强检查考核。
各县(市、区)政务公开网的建设,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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