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7-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朝政办发〔2005〕70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七日

朝阳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2号)精神,确保全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巩固成果、依法严管、重点突破、有效推进”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依法严管重罚,建立长效机制,实施综合治理,切实提高对公路、车辆、运输市场的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按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2005年7月10日9时起,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从集中治理阶段转为严厉打击阶段。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精神,将工作的重点放在路面的治理上,对恶意超限超载车辆依法严管重罚。通过治理,到今年底,使我市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3%,90%以上“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定吨位得到更正。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为确保治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取得明显成果,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于凡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孙振东为副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市纠风办、交通局、公安局、发改委、质检局、安监局、工商局、法制办、财政局、物价局为成员单位的全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的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抓好落实。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市交通局:负责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宣传发动,设置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检测站点,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协助公安、工商部门整治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

市公安局:协助市交通局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发动,制定查处车辆超限超载的具体工作办法,整治“大吨小标”车辆,协助工商部门打击车辆非法改装行为,依法打击治理过程中的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工商局:会同市交通、公安、质检部门治理整顿车辆非法改装企业,依法取缔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违法经营企业。

市物价局:认真做好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制定工作,打击借机哄抬物价行为,确保治理严打期间社会物价稳定。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严格管理治理超限超载罚没款和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保障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所需经费。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执行车辆生产及改装强制标准的监督检查,配合交通部门参与超限超载检测设备的调试和定期校验。

市纠风办:负责监督检查公路“三乱”问题。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对涉法问题研究处理。

四、工作措施

(一)实行交通和公安部门联袂出击,严管重罚。

交通部门与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车辆超限超载处罚标准,在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共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集中整治。公安机关要针对超限超载车辆通行的规律,加大警力投入,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严格实行扣分制度,对治理中暴力抗法、野蛮闯关的,依法严厉打击,从重查处。

(二)强化培训,规范执法。

7月10日前,全市交通和公安部门要完成执法人员的全员培训,并做好法律文书准备工作。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超限超载百分比例的计算、可举升悬挂系统车型的认定、改装车厢长度及改型的认定等业务,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三)严格运输市场准入制度管理。

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车辆营运证。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对车辆超限超载经营者、营运驾驶员以及为超限超载提供便利的运输场站,依法予以处罚。对以赢利为目的,唆使车主恶意超限超载的配货站进行清理整顿,直至责令停业。

(四)加大对现有“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力度。对现有“大吨小标”车辆,要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更正表,开展车辆吨位参数更正和行驶证换发工作。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通过车辆技术检验,公安机关不发放车辆牌照。

(五)认真做好养路费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工作。交通征稽部门从2005年7月16日起,对公路养路费按照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承载质量进行重新核定。对未列入的载货类汽车及其他车辆,仍按交通部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标准核定。

五、处罚标准

根据全省统一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处罚标准的规定,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依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对检测出的超限超载车辆,除责令其自行卸载外,超限超载比例在30%(含30%)以内的,对单车处以每次5000元的罚款;超限超载比例在30%至50%(含50%)的罚款1万元;超限超载比例在50%至100%(含100%)的罚款2万元;超限超载比例超过100%的罚款3万元。

(二)对采取倒卡、倒货、冲关闯卡、威胁利诱执法人员等手段进行恶意超限运输的车辆,一经查实,一律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目前配备非转向、重型可举升空气悬架系统的车型,如实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将悬架浮桥落地使用且经检测超限超载的,对单车处以每次1万元罚款。

(四)对擅自改变营运货车车厢长度或拦板高度行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扣、吊销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对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道路运输站(场),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单位要成立专门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宣传组织,指定专人,落实责任,确保宣传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7月10日前要在公路收费站广场、收费通道、检测站、征稽收费大厅、跨线桥、服务区、停车场及管段内的配货站、运输单位、集市、路桥两侧等地利用传单、标语、布告、横幅等宣传手段,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宣传力度,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二)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情况反馈。各地、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日常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及时分析工作情况。从7月10日起,各地每星期向市治超办报一次信息。对重要信息、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治超办。对不及时上报,出现漏报、迟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在整治工作中,要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对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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