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尔夫球场项目规划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1-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粤府办〔20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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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尔夫球场项目规划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高尔夫球场既是满足社会需求的服务性消费项目,也是我们用以改善投资环

境的一个辅助手段。在目前全省高尔夫球场供过于求的总体状况下,新建高尔夫

球场应主要服从于改善投资环境的目的,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高尔夫球

场项目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5]76号)和《关于控制高尔夫球场

建设的通知》(粤府办[1992]42号)精神,着重解决分布不合理问题。

为此,政府有关部门应更深入、更主动地参与高尔夫球场的布点规划和选址

工作,采取全省统一规划、公开招商的办法增加其建设的透明度,克服当前高尔

夫球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和审批的管理

(一)新建高尔夫球场项目(总用地规模在100亩及以上高尔夫球场项目,

下同)应符合粤府办[1992]42号文“每个市不得超过二个”的原则。项

目建设要符合当地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有利于改善当地

的投资环境,有利于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带动老、少、山、边、穷地区的

经济建设,有利于绿化、美化自然环境。

(二)拟新建的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城镇体系规

划,当地的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先行制订本地

高尔夫球场的发展规划和项目选址意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省由省发展计划、外经贸、建设、国土、林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是否批准新项目的选址。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选址的新建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

府负责组织项目向社会公开招商,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基本建设程序和

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有关用地预审、环境影响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报批工

作,以及设立项目(企业)法人等的报批工作。

(五)项目业主在按法定程序办妥建设、用地、环境等审批手续后,才能动

工建设。

二、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经营内容

根据粤府[1995]76号文的有关规定,新建高尔夫球场必须满足以下

要求:

(一)项目用地使用荒地、劣地,少占用林地,原则上不占用耕地和可耕地。

不得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建设高尔夫球场项

目。每十八洞球场用地面积控制在1000亩左右;配套设施建筑总面积控制在

2万平方米以内。

(二)球场项目公司不准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

三、加强对高尔夫球场的稽察工作

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外经贸、建设、国土、林业、环境

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高尔夫球场项目的日常稽察工作。稽察的主要

内容是对高尔夫球场项目进行审批程序稽察和建设条件稽察。对违反规定的按以

下原则处理:

(一)对没有按上述程序报批的高尔夫球场项目,以及以植物园、森林(或

绿色)公园等名义、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变相搞高尔夫球场的,提请省人民政

府研究予以撤销、取缔。

(二)对未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高尔夫球场,由有

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已批准建设的高尔夫球场项目(包括本《通知》下发之前和之后批

准的),投资者未能按粤府[1995]76号文的有关规定注入资金或投入资

金的,由有关部门废止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外商投资项目的合营合同和

公司章程批准文件,按规定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收回项目用地,

并参照新的申报审批程序将欠资部分(或整个项目)重新招商,重新按程序审批。

(四)对稽察出的其他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今后,新建高尔夫球场项目必须先规划选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选址后,才

能确定项目业主。省人民政府不再审批先确定项目业主且由项目业主选址的高尔

夫球场项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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