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服务“窗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服务“窗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潮府办〔2004〕13号
关于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服务“窗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简便、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2月份起市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派员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服务“窗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办事服务“窗口”的原则
(一)凡需要为新办企业办理各种证照的部门和企业经常性、重要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提供相关服务的部门,必须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服务“窗口”;
(二)重要的、业务工作量大的职能部门设置“窗口”办公,业务量较少的部门设立特派员;
(三)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和事业单位其它职能不变。
二、设置办事服务“窗口”的部门及主要业务范围
(一)市发展计划局:接受投资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受理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及粮食批发许可证的核准业务;受理列入正常业务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及海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审核、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申请、人防工程、国防交通工程项目的审核、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方式和范围的核准业务。
(二)市经济贸易局:受理酒类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业务;受理煤炭经营资格、设立典当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新建加油站的审核业务;受理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准业务;受理列入正常业务管理的自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外商直接投资和直接补偿的技术改造项目、酒类生产许可证、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业务;受理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业务。
(三)市对外经济贸易局:接受利用外资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受理属市级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审批业务;受理列入正常管理的属省或国家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中止及终止的审核(包括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中止及终止的审核,技术引进合同、承包经营合同的审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核等)、外国、台、港、澳企业设立驻潮代表机构、发放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业务;受理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和电子口岸审核业务。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及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核发执照业务;受理商品展销会、商品交易市场登记业务;受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注销登记业务;受理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和电子口岸审核业务。
(五)市环境保护局:接受环保法律、法规的咨询;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业务;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环境保护方案的核准业务。
(六)市公安局:受理企业刻备印章的申请业务;受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护设施、典当行业许可证、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培训学校(专业)和职业培训机构、生产技防产品、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资格、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的审核业务;受理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及开业、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业务;受理列入正常业务管理的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场所、设置停车场(库)、设立娱乐场所、申请经营原子印章的业务。
(七)市公安消防局:受理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项目的消防设计、临时建筑、易燃建筑工程项目、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审核业务;受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业务。
(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标准计量、质量、生产许可证、条形码等业务咨询;受理组织机构代码的赋码、发证和年检业务;受理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和年检业务;受理电子口岸审核业务。
(九)市外汇管理局:接受外汇管理法规和业务咨询;受理企业外汇登记、发证、年检和外汇帐户开户的核准业务;受理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和电子口岸审核业务。
(十)市国家税务局:接受税收政策、法规和业务的咨询;受理企业开业、变更、停业、复业、注销的税务登记、发证和年检业务;受理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和电子口岸审核业务。
(十一)市地方税务局:接受有关税务政策、法规和业务的咨询;受理企业开业、变更、停业、复业、注销的税务登记、发证和年检业务。
(十二)市财政局:接受财政管理法规和业务咨询;受理财政登记、发证和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业务;受理代理记帐机构资格、会计人员培训机构认定的核准业务;受理列入正常业务管理的建设项目预备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的业务。
(十三)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用地的审批业务;受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开发未利用土地方案的审核业务;受理市区范围内土地权属确认及登记发证的核准业务;受理列入正常业务管理的征用土地方案、建设用地报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业务。
(十四)市城市规划局:受理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选址、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和变更、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业务;受理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乙、丙级)的审核业务。
(十五)市建设局:接受建设工程项目的业务咨询;受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气使用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三、四级燃气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审批业务;受理一、二和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市属施工总承包及二级、专业承包企业二、三级和劳务分包企业一、二级资质、不分等级资质的审核或核准业务;受理1000立方米以上城市燃气作业资质证书、燃气使用证、燃气经营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的审核业务;受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二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核准业务;受理列入正常业务管理的三级以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一、二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一、二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的业务。
(十六)市气象局:受理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防雷图纸的审核和防雷设施检测、验收、发证业务;受理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的初审业务;受理施放气球资格证的审批、发证业务;受理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的初审业务;受理施放气球作业的审批业务。
(十七)市房地产管理局:受理房地产权登记发证的核准业务;受理列入正常业务管理的房地产权交易登记及发证的业务。
(十八)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受理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业务;受理食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劳动卫生许可证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的核准、发证、年检业务;受理列入正常业务管理的食品、食品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业务。
(十九)潮州海关:接受海关法规及业务咨询;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发证和年检业务;受理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和电子口岸审核业务。
(二十)潮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和业务咨询;受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发证和年检业务。
(二十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受劳动及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业务咨询;受理设立民办职业技能教育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业务;受理列入正常业务管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劳动预备制职业培训办学资格、职业介绍机构许可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业务。
(二十二)银行:由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代理有关行政规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收缴业务。
(二十三)市电信局:受理通信、数据报装开通业务,办理电子口岸上网卡。
三、设立特派员的职能部门及主要业务范围
(一)市文化局:受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业务;受理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出版物批发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核业务;受理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核准业务;受理列入正常业务管理的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出租经营许可证、放映许可证的业务。
(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和年检业务。
(三)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受理燃气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瓶装燃气销售点的审批业务;受理燃气工程项目的审核业务。
(四)市人防办:受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审批业务;受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核业务。
(五)市地震局:受理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核准业务。
(六)潮州供电分公司:受理企业的用电报装业务。
(七)市自来水总公司:受理企业的自来水报装业务。
设立特派员的职能部门如办证业务增加需要改为固定“窗口”办公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确定。
四、对办事服务“窗口”的有关要求
(一)凡在行政服务中心置办事服务“窗口”受理业务的部门,原则上不再在本部受理相应业务。
(二)有关部门要放权给办事服务“窗口”,以便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主管领导要定期到“窗口”审批业务,保证急需办理的业务能够随时审批。
(三)要选派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干部作为“窗口”的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一般安排2-4人,并由原单位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为组长,负责“窗口”的自我管理。特派员由业务科长担任,如需办理业务,由特派员负责到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取任务,办理后送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和特派员要相对固定,原则上二年轮换一次,如需调整,要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商。省属、中央直属单位派驻“窗口”工作人员和特派员要相对固定,如需调整,要提前与市行政服务中心衔接。
(四)个别办证任务重的单位,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可以继续在单位原来设立的办事大厅受理“窗口”的相关业务,但应派员在“窗口”负责咨询或接文。
(五)各“窗口”单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办公费用由市财政局核拨,“窗口”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由派出单位负责。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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