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韶府〔200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粤府〔2004〕4号)和全国、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全面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加快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加快农村教育发展,办好农村学校,提高农民素质,是直接关系全市两百多万农民切身利益,满足广大农村人口学习需求的一件大事;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市委提出的实施三大战略,争当山区建设的排头兵,加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我市积极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全市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进展顺利,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有了较快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较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丰富的人才资源。但是,我市农村教育整体薄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城乡教育差距还有扩大的趋势,教育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亟待加强。因此,在新的形势下,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山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培养数以万计的较高素质劳动者和各级各类人才。
二、加快农村教育发展,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我市教育的整体水平
(一)我市农村教育加快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任务。
我市农村教育加快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是:全面巩固提高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到2007年,全市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努力争取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基本满足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农村各项教育事业协调发展,形成较为完善的农村教育综合体系,为我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奠定基础。
到2007年,农村地区适龄儿童能按时入学并合格毕业,全市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初中净入学率达到98%,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80%以上,学前三年入园(班)率争取达到80%。到2010年,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教育强镇、强县(市、区)建设,大力发展优质教育,各类教育优质学位(地市一级以上标准的学校学位)年增长率达1%以上。
(二)加大调整中小学校布局和优化基础教育结构的力度,抓好老区山区农村小学危房改造。
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人口、教育和社会发展变化,结合乡镇机构改革、乡镇行政村建制的调整和薄弱学校改造,搞好优质和特色学校的规划与建设,合理配置基础教育资源。
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原则上要办在县(市)城区。每个县(市、区)要建设1所省一级或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1所重点职业技术学校,人口较多并有条件的县(市)应创建2所以上省一级普通高中,其他高中按市一级以上学校的标准进行建设。到2007年,高中阶段优质学位达到85%以上。
农村学校按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有关要求和国家颁发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将每所小学、初中建设成规范化学校,并重点建设好乡镇中心小学,努力创办等级学校。到2007年,等级学校学位小学、初中分别达到50%以上和60%以上。
至2007年,基本完成农村破旧中小学的改造和重建任务,消灭危房校舍和破旧校舍(包括生活用房)。学校办学条件得到全面改善,实现校舍楼房化,校园布局合理,实验室和功能室齐全,设施完善,班额合适(每班不超过54人),达到安全、卫生及绿化美化标准,寄宿学生有良好的寄宿条件。
中小学布局调整中闲置的校舍,应用于发展学前三年教育和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各县(市、区)要办起1所以上的公办示范幼儿园,努力发展镇中心幼儿园和村办小学附属幼儿园。
(三)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为山区经济建设和发展服务。
我市职业教育要适应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要求,以就业为导向,面向市场,以骨干示范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和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及城镇转移培训为重点,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级技工教育,广泛开展各级各类农村职业培训。到2007年,农村成人教育网络要更加完善,乡镇成人中心校要全部达到《广东省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评估方案》中规定的合格标准要求,省级示范性乡镇成人中心校要达到5所左右;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要基本建立并能经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广泛开展农村应届初中毕业生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青壮年实用技术培训,并建立初中毕业生九年义务教育毕业证和实用技术培训证“双证”齐发制度,使农村劳动力普遍掌握一门以上实用科学技术。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市和县两级政府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经费都应逐年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市和各地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每年应不低于20%的数额用于中等职业教育。每年的教育科研经费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研究。农村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的经费、扶贫资金要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农村职业技术培训。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承担筹措办学经费的责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增加财政专项经费和基地项目的投入,从2004年开始到2010年,市政府每年列拔45万元中等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加强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实训中心、示范专业建设和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
(四)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和英语教育,全面推广普通话,以信息化带动农村教育的现代化。
加快农村教育信息化进程。在全市所有农村初中学校已配置1个多媒体计算机课室并全面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农村乡镇中心小学和规模较大的完全小学多媒体网络计算机室和语音室建设,到2005年,全市农村中心小学和有条件的完全小学从四年级起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基本普及计算机教育。稳步推进校园网络建设,到2007前所有农村中小学校全部接入市教育城域网,实现互通互联,完成“校校通”工程。加强中小学英语课程建设,到2004年,全市农村小学三年级起基本开设英语课程,有条件的农村小学可从一年级开始开展英语兴趣教育,每个县(市、区)要办好一批英语特色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高中毕业生基本能用英语日常会话。要使普通话切实成为中小学校园语言,小学毕业生基本能说流利普通话。
(五)进一步加强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加大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力度,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教学改革是推动农村基础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是深化农村学校教育改革的主要途径。农村中小学的教学改革必须贴近农村生产和生活实际,密切联系农业、农村、农民的实际情况,转变教学方式,优化教学过程,全面提高农村学校的教学质量。
农村学校教学改革的重点,一要切实转变广大教师的教学方式和习以为常的教学行为,充分利用农村生产和生活的条件,加强教学的实践环节,强化动手和操作能力的训练;采取调查、参观、讨论、现场教学等形式,引导学生积极探究、思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二要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倡导学生主动参与、探究发现、交流合作的学习方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发展学生的个性,健全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三要精心组织教学内容,依据农村学生的不同学习水平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不同的教学内容和目标要求,调整教材的深度和广度,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实施分层教学和分类指导,探索具有农村特色的教育教学内容结构和教学新模式。
农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同时又要结合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农村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以国家规定的中小学基本教育目标为基础,加大课程开发力度,充分挖掘课程资源,开设相应的劳动技术和专业技术课程;加强教学的实践环节,增强课程与农村生产、生活的联系;增强教材的实用性,实现普通教育课程和职业教育课程相结合,建立多方位多层次的课程目标体系,使学文化和学技术相结合、预备升学和预备就业相结合、教育和生产劳动相结合,为培养农村所需要的实用型人才和创造型人才奠定基础。
三、大力推进我市农村教育的发展和改革
(一)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大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是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的治本之策。县(市、区)级政府必须依法切实履行对农村教育的责任。首先必须切实担负起对农村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今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的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并予以保障。各县(市、区)要确定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并从2004年起按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安排教育公用经费。县(市、区)级政府要将中小学布局调整所需的校舍扩建、农村破旧校舍的改建以及解决大班制所需新建扩建学校的经费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并制定和落实中小学校舍建设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
进一步落实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长负责制,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省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教职工数,按编制数配备教职工。凡进入编制的教职工,县(市、区)财政必须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通过银行开设的个人工资帐户按时统一发放工资。凡拖欠教师工资的,要追究县长的责任。
市财政加大对经济困难县(市、区)财政帮扶力度。从2004年至2007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发展教育事业,用于中小学布局调整;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和英语教育专项补助,全面建设农村中小学计算机室和语音室。各县(市、区)也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信息技术、英语教育。
省下拨给各县(市、区)的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按照当地测算的农村教育收支缺口占总收支缺口的比例以上安排教育补助资金。各县(市、区)确定的比例必须报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审查后,再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核定后执行,并在省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明确用于教育的基数,主要用于弥补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民集资取消后所形成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以及学校的装备等经费缺口,以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村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不少于改革前的水平并有所提高。对上述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和英语教育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省财政转移支付所明确比例的教育经费,必须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违者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严格推行教育收费“一费制”,积极完善有关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保证中小学学杂费全部用于学校正常运作。财政部门在坚持对中小学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将上缴财政专户的中小学书杂费在收到财政专户银行进帐单后10个工作日内全部足额返拨给原学校,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截流、挪用,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和偿还教育欠债。审计、监察部门要对中小学学杂费是否归位使用予以检查、审计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2004年起,各县(市、区)要建立教育局和乡(镇)中心小学两级教育财务结算中心,负责中小学财务结算,协助做好中小学理财服务和监管等工作。各地一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乡镇中小学的管理上移至县(市、区),学校的行政、校长和教师的人事管理上移至县(市、区),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实现人权、财权、事权的合理统一。
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加快当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推进教育现代化。
(二)加快办学体制改革步伐,多途径、多形式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中阶段学校。积极探索“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多种办学形式,采取切实措施鼓励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形成公办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纳入当地招生计划,招生政策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
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的多渠道经费筹措体制,加大政府行为力度。市安排高中阶段学校建设专项经费,用于支持优质高中阶段学校建设,各县(市)也要设立高中阶段学校建设专项经费支持示范性高中阶段学校建设。除了对新建、扩建、改建高中阶段学校直接给予经费支持外,政府应提供高中阶段学校建设用地,减免有关费用。
建立高中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通过各种形式吸纳社会资金。按照粤府〔2001〕85号文的规定,各县(市)可采取成立教育资产管理投资公司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优质普通高中建设。积极推广“名校办民校”方式,老校、名校应充分运用自身的无形资产进行发展。公办学校用非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新建学校和用非财政资金扩建的学校所提供的学位,均可按民办学校运行机制进行试验,参照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管理办法,按办学成本收费。
(三)建立和完善各项帮扶农村教育的制度。
坚持和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继续坚持实行农村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免收制度,并对其中的寄宿学生予以生活费补助。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凡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学生都应享受省政府按“一费制”的标准给予“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资助。
建立农村高中阶段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应对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专学校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予以减免。
加大城区对农村教育的支持和服务,促进城区和农村教育协调发展。城区政府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多种形式办学,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能接受义务教育。城区职业学校要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城区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要积极推进城市与农村职业学校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不断扩大对口招生规模。城市要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减免学费并为学生就业提供帮助,促进农村新增劳动力转移。
广泛发动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学校提供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级政府应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倡导助学为荣的良好风尚。
(四)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认真做好编制核定工作。各县(市、区)编制、财政、教育部门要按《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粤机编办〔2003〕124号)要求,于2004年3月底前完成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今后每年核定一次。核定编制时,应充分考虑我市农村中小学区域广、生源分散、教学点较多等实际,保证这些地区教师编制的基本需求。要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新进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录用。逐步辞退代课教师,原有教师不能胜任教师岗位的要逐步予以分流,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严重失职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以实行聘用(聘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加快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结构,促进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要根据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积极稳妥地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健全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改革校长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二是进一步改进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校长的职责权限,增强校长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充分调动校长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全面推行教职工聘任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四是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五是改进和完善中小学分配制度,建立起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加强农村中小学师资队伍培训工作,构建农村教师终身教育体系。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大对信息技术、英语等学科师资培养和培训工作的力度,加强对中小学校长的培训。
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到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任教,稳定农村、山区教师队伍。要继续实行并完善山区教师岗位津贴制度。
建立教师交流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城镇支援农村、强校支援弱校的工作,鼓励和组织城市、城镇、强校的教师到农村和薄弱学校任教,逐步建立区域内教师流动机制,实现教师交流定期化、制度化。持有城镇居民户口的教师到农村任教可不迁户口。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才可聘任高级教师职务。
四、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教育事业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把农村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尤其要保障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倾听广大教师和农民群众的呼声,主动为农村教育办实事。
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完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力度。学校要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坚持政府统筹、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积极推进“农科教结合”。各级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筹协调下,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科教结合”。
建立对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市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高水平、高质量“普九”和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目标任务进行督导评估。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对农村教育工作的检查督导,每三年进行一次阶段性工作评估。2007年迎接省对我市高水平高质量“普九”工作的总验收。从2003年起,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已颁发的考核标准,每年对全市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农村教育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和完善对乡镇一级党政领导干部农村教育工作的考核办法和制度。
广泛动员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多种形式支持农村教育的发展。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农村优秀教师的先进模范事迹。广大农村中小学教师,特别是长期工作在贫困地区的乡村教师,克服困难,爱岗敬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关心支持农村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