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物古迹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文物局文号:深文物〔2007〕68号
颁布日期:2007-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深圳市文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物古迹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深文物〔2007〕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文物古迹保护“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文物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深圳市文物古迹保护“十一五”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十一五”专项规划及项目库(总报告)》,以及《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和《深圳市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的要求,结合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现编制本规划。本规划中的文物古迹保护内容为文物部门管理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些比较重要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其它具有重大价值、急待抢救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化遗址,包括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碑刻、造像等,以及近现代有代表性的史迹、建筑的文物保护和考古调查发掘。实施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一、“十五”时期文物古迹保护概况

(一)文物古迹保护经费投入使用情况。

“十五”期间,全市文物保护经费共投入12493.88万元,其中市宣传文化基金356.30万元,市国土基金850万元,市级财政投入1204.7万元,各区财政投入10082.88万元。保护经费中,用于整体保护7785.74万元,考古、调查1082万元,文物维修1501.13万元,业务费1177.24万元,文物安全518.99万元,保护设施428.78万元。对于重点项目:(1)市国土基金于2003年下拨850万元用于大学城考古项目;(2)南山区“十五”期间投入约6000万元用于南头古城整体保护项目,投入1200万元用于陈郁故居周边环境整治及整体保护;(3)盐田区“十五”期间投入585.74万元用于雕塑园项目,投入112万元用于大梅沙及东部华侨城考古项目;(4)宝安区2005年投入400万元用于白石龙文化名人大营救旧址保护项目;(5)龙岗区“十五”期间共投入335.47万元用于客家围屋的维修;(6)罗湖区“十五”期间共投入281万元用于元勋旧址环境整治及整体保护(详见附表1)。

在文物保护经费的使用方面,严格遵循了中央提出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利用市级文物保护经费维修了大鹏所城、永兴桥、东纵司令部旧址、鹤湖新居、中共宝安县一大旧址及东宝行政督导处、中英街天后宫、大万世居、曾氏大宗祠、龙田世居、茂盛世居、绮云书室等12处古建筑和革命纪念建筑。其中7处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体现了主要用于保护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原则。

(二)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绩效分析。

1.文物建筑本体得到有效保护。经过维修,一些古建筑和革命纪念建筑物的濒危状况得到基本改善,延长了文物建筑的寿命。

2.抵御风险能力明显提高。维修后的文物建筑,无疑增强了对大风暴雨侵害的抵御能力,同时市、区两级加大了防火设施和防治白蚁的投入,以确保文物建筑的安全。

3.社会和经济效益日渐显现。利用部分维修后的古建筑和革命纪念建筑,建立博物馆、纪念馆或布置陈列,如大鹏所城博物馆、客家民俗博物馆、东纵司令部旧址纪念馆、中共宝安县一大旧址纪念馆、宝安抗日纪念馆等。这些馆在弘扬民族文化,进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文物古迹保存环境有待改善。在硬环境方面,由于历史原因“十五”期间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随意搭建违章建筑的现象比较突出,严重破坏了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环境风貌。与硬环境相关的软环境方面,我市文物保护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2.文物古迹保护各项基础工作仍很薄弱。文物的登记建档工作还不够完备,“四有”工作尚未完成,仍有相当数量的文物保护单位没有制定专项保护规划,一些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设施,文物的保存设备尚不完善。

3.文物古迹保护专业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现有文博队伍在数量、质量上,仍不能适应文物事业发展的需要。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人才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不够合理,特别是古建筑学,文物保护、修复方面的人才缺乏。

二、“十一五”文物古迹保护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努力探索和创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保护工作的新机制,在改革和发展中进一步加强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文物工作自身规律,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的辨证统一。

2.坚持国家关于文物保护“五纳入”的规定,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3.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加强管理,注重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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