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水电局《十堰市汉江流域春季禁渔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水电局《十堰市汉江流域春季禁渔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3-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水电局《十堰市汉江流域春季禁渔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2]80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汉江流域春季禁渔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水利水电局提出的《十堰市汉江流域春季禁渔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十堰市汉江流域春季禁渔实施方案
(十堰市水利水电局)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在长江流域试行春季禁渔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02〕00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汉江流域春季禁渔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时间和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我市禁渔范围为所辖汉江流域全部江段。禁渔期从2002年起,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沿江各有关县市区要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切实管好各自管辖区域江段,做到"三无",即江上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市场无江鱼。
(二)在禁渔时间开始以前,一切捕捞渔船及网具必须全部起水上岸完毕;在禁渔期结束之前,不得下水。
(三)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对查获违规的第一艘渔船、第一片下水网具、第一批上市江鱼,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并作为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二、组织领导
(一)依照《渔业法》及有关规定,我市春季禁渔工作按照"统一领导,按行政区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水利水电局统一领导、指挥监督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机构,协调市各有关部门,做好春季禁渔期间的各项工作;市公安局协助做好"两禁"期间水上治安和刑事犯罪的查处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做好春季禁渔期间的市场等处违法捕捞渔获物的查处工作。
(二)各有关县市区要将春季禁渔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渔业、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安置好专业渔民在禁渔期间的生产生活问题。
(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机构要成立禁渔管理工作专班,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分片、划段、包干、责任到人的措施。
(四)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禁渔期间,要组织对渔民进行法律、技术知识的培训,指导做好网具、船舶等生产资料的修补工作。
三、宣传发动
各有关县市区对"两禁"工作要进行广泛、深入宣传,让全社会尤其是渔民清楚地认识到实行汉江流域春季禁渔的意义和目的。
(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春季禁渔之前,要深入渔区、码头、市场,采取走家串户、交心谈心的方式,广泛宣传春季禁渔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明之以理,晓之以法,动之以情,争取社会及广大渔民群众的理解、支持。
(二)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
(三)在春季禁渔期间,要广泛张贴、悬挂、发放禁渔通告和宣传材料,在各自管辖江段上,利用渔政船每月举行一到两次水上巡回检查宣传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春季禁渔期间,对禁渔工作检查,要做到"四个结合",即:联合检查与分散检查相结合;水上检查与港口检查相结合;江中检查与市场检查相结合;白天检查与晚上检查相结合。
(二)市春季禁渔工作领导小组,每半个月对各有关县市区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三)各有关县市区在春季禁渔期间,要互通情报,相互协作,并及时向上级上报工作动态和信息情况。各县市区在7月15日前将春季禁渔总结材料报送市水利水电局。
(四)各县市区要面向社会设立举报电话。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为010-64192948,省水产办公室为027-88859639,市水利水电局为0719-811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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