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闭市区部分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闭市区部分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0-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襄樊政办发〔2006〕112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闭市区部分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有效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加快市区“禁实”步伐,扭转市区和近郊实心粘土砖厂无序生产的局面,为新型墙体材料腾出市场空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已于2005年底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实施意见》(襄樊政发[2005]39号)文件,市区(含襄阳区城区)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简称“禁实”)。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发布《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将对襄樊市城区及其乡镇砖瓦生产企业分期分批实施关闭,现就第一批关闭的砖瓦生产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关闭的具体范围为:1、襄城东至汉江、西至隆中风景区、南至余家湖、北至汉江;樊城东至寺湾收费站、西至柿铺、南至汉江、北至邓城大道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2、未列入以上范围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即:18门以下轮窑;450型及以下挤出砖机;占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省道、国道及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1000米内的和污染破坏环境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也要同时予以关闭。
二、关闭的时限。2006年10月30日前,以上范围的实心粘土砖厂必须停火闭窑。
三、限时过渡,鼓励转产。在以上“禁实”区域范围内,符合产业布局要求,同时具备生产承重粘土空心砖技术设备条件的,在一定期限内可由企业提出转产申请,给转产企业一定的过渡期。在依法转产时,可生产过渡产品。转产许可须报经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审定并签署意见后,按程序报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而后方可实施转产。
四、加强领导,组建专班。市政府成立关闭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刘晓鸣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建华、市建委主任郭忠、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曾进生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供电公司的分管领导,襄阳区、襄城区、樊城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城建工作的副主任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郭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禁实”工作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五、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市直有关部门要围绕“禁实”目标,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市建委要加大“禁实”建筑市场督查和处罚力度,定期对市场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的依照省长[281]号令给予处罚,对未按要求进行设计、图审、招投标的项目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整改;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没有取得临时用地合法手续和无采矿许可证企业予以取缔,责令停止生产,严格市(城)区及其近郊范围内砖瓦企业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市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禁实”关闭范围内的实心粘土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市税务部门要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心粘土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加强征管,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型墙材企业,按有关政策给予落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产品质量监督,对墙体材料企业产品实行定期检测,对达不到技术标准的,不得发给产品合格证书,杜绝伪劣墙体材料产品进入建筑市场;市电力部门要对“禁实”范围内违反规定继续生产的企业依法拉闸,切断电源。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确保关停实心粘土砖企业工作顺利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禁实”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要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区域经济和城乡建设规划,按照“禁实”要求,制定相关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分年度计划和实心粘土砖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关闭复耕计划,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确保按期完成“禁实”目标。
二OO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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