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爱卫会关于认真做好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爱卫会关于认真做好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4-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襄樊政办发〔2006〕34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爱卫会关于认真做好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爱卫会《关于认真做好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认真做好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意见
(市爱卫会2006年3月30日)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镇公共卫生状况,加快我市创建卫生城镇工作步伐,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17号)精神,现就认真做好创建卫生城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创建工作,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和“以城带镇,以镇促村,城镇联动,整体推进”的原则,围绕建设名副其实的省域副中心城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加快创建卫生城镇工作步伐,着力改善城乡卫生状况,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奋斗目标
(一)2006年,谷城县要立足巩固卫生城镇创建成果,狠抓公共卫生管理,全面整治县城环境,确保在国家组织的复核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继续保持“国家卫生镇”称号。
(二)市区(包括各城区和各开发区)、老河口市和枣阳市要在巩固省级卫生城市成果基础上,积极争创国家卫生城市。2008年,市区力争率先进入“国家卫生城市”行列,老河口市和枣阳市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
(三)宜城市要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和日常卫生管理上狠下功夫,力争在三年内获得“湖北省卫生城市”称号;保康县力争在2006年、南漳县要在”十一五”期间建成省级卫生县城。
(四)枣阳市吴店镇、老河口市仙人渡镇、谷城县石花镇和南漳县东巩镇要在巩固省级卫生镇创建成果基础上,积极争创国家卫生镇。
到2008年,力争全市10%以上的乡镇建成省级卫生镇,1—2个乡镇建成国家卫生镇;到2010年,力争全市15%的乡镇建成省级卫生镇,建成3—5个国家卫生镇。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创建卫生城镇工作,加强爱卫会办事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规划、组织、协调等作用。要把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加快创建卫生城镇工作步伐。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规,实现城镇管理规范化、长效化;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监督执法水平;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大环境监测、污染治理和环境污染案件查处工作力度,提高环境质量;教育部门要认真抓好学校健康教育工作,使青少年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青少年公共卫生意识;广播电视部门要广泛宣传创建卫生城镇的任务、措施和重要意义,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文化、体育、工商、交通、铁路、民航、旅游等部门要抓好窗口单位、集贸市场、公共场所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组织职工、妇女、青少年为创建卫生城镇、建设美好家园贡献力量;财政部门要积极为创建卫生城镇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确保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必要投入。
(三)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创建卫生城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原则。城市、县城关镇、列入重点城镇建设规划的小城镇、口子镇要率先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重点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创建卫生城镇的基本要求;以治理“脏、乱、差”为突破口,组织开展市容环境专项整治;加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和“五小”行业(餐馆、洗浴、歌舞、美发、食品经营)卫生整治;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开展市民素质教育,增强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突出抓好日常卫生管理,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四)完善机制,狠抓落实。一是实行整体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和爱卫会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分工负责和协同配合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完成各项任务。二是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创建卫生城镇工作列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实绩考核体系,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定期进行考核兑现。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城镇卫生大检查,检查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促进城镇建设和管理,推进创建卫生城镇工作。四是实行卫生创建与文明创建相结合。今后,凡未获得卫生城镇称号的城镇,不得评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可参照同级文明城镇的奖励政策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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