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监管的意见
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监管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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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5-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襄办发[2006]21号
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监管的意见
(2006年5月1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2006]1号)文件精神,切实管好、用好涉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财政资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对进一步加强涉农资金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应形势需要,充分认识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新阶段。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央将出台更多的支农扶农惠农政策,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投入力度将会更大。如何管好、用好大量的财政涉农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面前的重要任务。各地务必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肃财经纪律,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省委、市委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依法行政的要求上来,不折不扣地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保证财政涉农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二、坚持政务公开,不断增强财政涉农资金监管的透明度
各地要按照中央、省关于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本着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进一步公开有关财政信息和涉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及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我市财政政务公开涉及的涉农专项资金及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有:
(一)财政涉农专项资金
1、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2、农村中小学贫困生“两免一补”资金;3、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程资金;4、“二期”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配套资金;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补助资金;6、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7、农村文化设施建设资金;8、农村改水资金;9、沼气推广和改厕资金;10、优势农产品板块资金;11、粮食主产区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12、扶贫专项资金;13、省定重点贫困村补助资金;14、粮食直补资金;15、水稻良种补贴资金;16、农机购机补贴资金;17、退耕还林补助资金;18、库区口粮补贴资金;19、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资金;20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资金;21、农村综合改期以钱养事资金;22、“福星工程”资金;23、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24“五保户”供养资金;25、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资金;26、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27、耕地开垦费;28、“百镇千村”建设资金;29、地质灾害防治资金;30、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31、林业产业建设资金;32、扶持烟生产补助资金;33、粮油深加工贴息资金;34、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3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及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补助资金;36、河道堤防水库除险及汛前准备补助资金;37、晚血病人医疗救助资金;38、农村分散供养孤儿救助资金;39、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40、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资金;41、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资金;42、农村适龄青年婚前体检资金;43、村容村貌整治资金;44、地质灾害防治资金;45、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等。
(二)转移支付资金
1、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2、取消农业税及除烟叶外特产税转移支付资金;3、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性转移支付等。
凡列入目录的的资金,各县(市)区必须在网上公开资金分配的详细情况(包括现金发放和实物分配情况),其中到人(户)的资金要公开到人(户)的分配过程和结果;到项目单位的资金要公开立项、验收和资金拨付的过程和结果。当年已分配的财政涉农专项资金要按资金分配进度在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当年没有某项资金的,必须公开该项资金上年度分配情况。
三、规范支付程序,不断完善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制度
(一)财政涉农资金是中央、省、市安排的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其管理使用必须坚持“统筹规、统一分配、分级管理、及时拨付、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财政涉农专项资金日常管理主要采取报账制管理方式,建立专户,专账管理,封闭运行。资金的拨付,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管理级次,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减少中间环节。财政对农民个人的补贴资金,从2005年开始实行“一折通”发放,各乡镇都要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农民补贴资金”专户。
(三)切实加强对涉农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凡使用涉及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均属监督检查对象。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关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涉农资金的监督检查,应以资金及时到位、安全、完整、专款专用、效益最大为重点。主要看资金是否按时拨付、是否按规定管理、是否按要求使用。全市每年对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面不得小于资金总额的50%。
四、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对财政涉农资金监管的组织领导
加强涉农资金监管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把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列入政府重要工作议程,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确保涉农资金监管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各类涉农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要牢固树立依法理财、规范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观念,加强干部教育和政策宣传,强化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要求各级干部带着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自觉抓好政策落实,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各级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惠农政策和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工作的宣传,增强政策执行和落实的透明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涉农资金的管理力度,规范支付程序,保证涉农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涉农资金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五、严肃政策纪律,坚决查处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纪行为
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涉农资金使用情况的经常性检查督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综合运用法纪、经济、监察、舆论等多种手段,切实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监管。做到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相结合、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行政处罚与刑事惩罚相结合,坚决查处挤占挪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从2006年起,每年将组织一次由相关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参加的涉农资金检查,检查情况在全市通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要进行公开处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拨款、投资或社会捐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或用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的;违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造成财政涉农资金损失浪费的;对出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在管理和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中有其它违规违纪问题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5条、第126条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单位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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