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主席令11届第59号
颁布日期:2012-08-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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