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
颁布日期:1985-0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通知

1985年2月26日,国务院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修订的《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贯彻了对外开放政策,体现了鼓励出口,扩大必需品进口,保护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原则。这对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关税政策具有对内、对外的统一性,关税收入属于中央,关税的征收和

减免,由海关统一办理。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准擅自决定关税的减免。海关应健全制度,提高干部素质,加强税收管理,切实做到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以保证《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的有效实施。

《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于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发布,三月十日起实施。一九五一年五月十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目录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一章活动物

第二章肉及食用杂碎

第三章鱼、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

第四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

第二类植物产品

第六章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

用簇叶

第七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八章食用果实及坚果;甜瓜或柑桔属的果皮

第九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第十章谷物

第十一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及淀粉;面筋;菊粉

第十二章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及药用

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第十三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第十四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

第十五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

动、植物蜡

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及其制品

第十六章肉、鱼、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制品

第十七章糖及糖食

第十八章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谷物、粮食粉或淀粉的制品;糕饼点心

第二十章蔬菜、果实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二十一章杂项食品

第二十二章饮料、酒及醋

第二十三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制成的动物饲料

第二十四章烟草及其制品

第五类矿产品

第二十五章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第二十六章金属矿砂、矿渣及矿灰

第二十七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

物蜡

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二十八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

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第二十九章有机化学品

第三十章药品

第三十一章肥料

第三十二章鞣膏及染料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涂

料及清漆;油灰及填塞料;墨水、油墨

第三十三章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第三十四章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

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及

“牙科用蜡”

第三十五章硬朊物质;胶;酶

第三十六章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第三十七章照相及电影用品

第三十八章杂项化学产品

第七类人造树脂、塑料、纤维素酯、纤维素醚及其制品;橡胶、合

成橡胶、油膏及其制品

第三十九章人造树脂、塑料、纤维素酯、纤维素醚及其制品

第四十章橡胶、合成橡胶、油膏及其制品

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

包及类似品;肠线(蚕胶丝除外)

第四十一章生皮(毛皮除外)、皮革

第四十二章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

似品;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

第四十三章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及

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四十四章木及木制品;木炭

第四十五章软木及软木制品

第四十六章稻草、秸秆、针茅及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

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造纸原料;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四十七章造纸原料

第四十八章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第四十九章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

稿及设计图纸

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五十章丝及废丝

第五十一章化学纤维(长丝)

第五十二章含金属的纺织品

第五十三章羊毛及其他动物毛

第五十四章亚麻及苎麻

第五十五章棉花

第五十六章化学纤维(短纤)

第五十七章其他植物纺织原料;纸纱线及其纺织物

第五十八章地毯、门地毡及装饰毯;起绒织物及绳绒织物;

狭幅织物;装饰带;网眼薄纱及其他网眼织物;

花边;刺绣品

第五十九章絮胎及毡呢;线、绳、索、缆;特种织物;浸涂织

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第六十章针织品及钩编织品

第六十一章用织物制成的服装及衣着附件,但针织品或钩

编织品除外

第六十二章其他纺织制品

第六十三章旧衣服及其他旧的纺织制品;碎、旧织物

第十二类鞋、帽、伞、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

花;人发制品

第六十四章鞋靴、护腿及类似品;上述物品的零件

第六十五章帽类及其零件

第六十六章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第六十七章已加工的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

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

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六十八章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第六十九章陶瓷产品

第七十章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珍珠、宝石和次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

饰;硬币

第七十一章珍珠、宝石和次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

品;仿首饰

第七十二章硬币

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七十三章钢铁及其制品

第七十四章铜及其制品

第七十五章镍及其制品

第七十六章铝及其制品

第七十七章镁、铍及其制品

第七十八章铅及其制品

第七十九章锌及其制品

第八十章锡及其制品

第八十一章冶金用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八十二章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第八十三章贱金属杂项制品

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第八十四章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第八十五章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八十六章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

道轨道固定装置及配件;各种非电动交通信号

设备

第八十七章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第八十八章航空器及其零件;降落伞;弹射器及类似航空器

发射装置;地面飞行训练器

第八十九章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外科、精密仪器及

设备;钟表;乐器;录音机或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

录制重放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

第九十章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外科、精密

仪器和设备及其零件

第九十一章钟表及其零件

第九十二章乐器;录音机或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

重放设备;上述物品的零、配件

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

第九十三章武器、弹药及其零件

第二十类杂项制品

第九十四章家俱及其零件;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

类似的填充制品

第九十五章雕刻及模塑材料制品

第九十六章帚、刷、粉扑及筛子

第九十七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

第九十八章杂项制品

第二十一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九十九章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归类总规则

货品在税则上的归类,应按以下规则办理:

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并在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二(甲)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主要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规则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乙)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不论何种原因,货品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甲)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

(乙)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制成的组合物以及成套货品,如不能按照规则三(甲)归类时,在可适用本条标准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主要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丙)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甲)或(乙)归类时,应归入其可归入的税目中的最末一个税目。

规则四无法归入本税则任何一个税目的货品,应归入与该项货品最相类似的货品所适用的税目中。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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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