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关于推进博物馆理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公共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发布《关于推进博物馆理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公共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发布《关于推进博物馆理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公共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改革任务,建设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博物馆体系和博物馆管理体制,我局在各地博物馆实践探索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博物馆理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公共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现正式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推进博物馆理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2.公共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1月27日
附件1:
关于推进博物馆理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改革任务,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博物馆体系和博物馆管理体制,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提升,进一步推动公众和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的各项决策和建设,强化博物馆的公共性、增加管理的公开透明度,现就推进博物馆理事会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博物馆理事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博物馆是人类收藏记忆凭证和熔铸新文化的殿堂,是重要的公共文化机构。为确保博物馆的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博物馆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必须推动博物馆的体制机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科学总结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博物馆等文化事业单位组建理事会,为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指明了方向。培育和发展博物馆理事会,实现博物馆决策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是当前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遵循“分类推行、循序渐进、积极稳妥、不断完善”的基本原则
根据各类不同的博物馆办馆主体,区别对待、分类实施,因地制宜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民办博物馆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14]21号)的有关规定,订立章程、组建理事会;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博物馆,具有多个举办主体的,可通过举办单位委派、社会人士征选等方式组建理事会,增强博物馆的公共性和运营独立性;国有博物馆已经建立博物馆理事会的,要认真总结历年来各类博物馆理事会建设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正在组建理事会的,可首先完善其建议、咨询、指导、监督职能,循序渐进,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大理事会参与决策管理的深度和广度。
三、明确博物馆理事会的功能定位
博物馆理事会是博物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博物馆的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负责博物馆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定和修订等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人事管理方面的职责并监督本博物馆业务工作的运行。
四、明确博物馆理事会职责
保障博物馆机构作为法人单位在人事和财务方面的合法权益,明确理事会在重要核心管理人员的人事选拔、任命和聘用,对博物馆财政预算的审核、预算执行的监督、社会资金的筹措等方面的职责,避免博物馆理事会流于形式。博物馆理事会的职责应包含以下内容:确保博物馆的使命、宗旨和目的的持续性;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根据博物馆的使命和宗旨提供相应支持,确保博物馆藏品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的知识;根据博物馆的使命和宗旨,监察和批准各项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规划博物馆的工作,检查和批准博物馆目标和实现途径,监督博物馆计划的执行;通过检查、批准、监督预算和财务报告,决策博物馆财政预算支出和募集资金,保证博物馆的财政稳定;审议博物馆馆长提名并与其签订合同,评估馆长的工作;确保博物馆有充足的人员实施博物馆的各项功能。
四、规范博物馆理事会组织结构
要根据博物馆的规模、职责任务和服务对象等方面的特点,兼顾代表性和效率,合理确定理事会的构成和规模。国有博物馆的理事会应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代表组成。直接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博物馆,本单位以外人员的理事要占绝对多数。
五、规范制定博物馆章程
作为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载体和理事会的运行规则,博物馆要制定符合自身宗旨和使命的章程。章程应明确举办单位与理事会、理事会与管理层的关系,包括理事会的职责、构成、会议制度,理事的产生方式和任期,管理层的职责和产生方式等。博物馆章程草案由理事会通过,并经举办单位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处理好博物馆主管部门与理事会的关系
建立和完善以理事会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把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理事会。充分发挥理事会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博物馆的基本制度设计,明确博物馆理事会的设置基本标准和基本权限。博物馆理事会建立后,博物馆主管部门主要履行监督、宏观政策制职责,博物馆的管理制度与规章经理事会决议后向主管部门备案。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博物馆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博物馆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博物馆理事会工作的重要性,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要开拓思路、积极引导,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出台配套措施,促进博物馆理事会良性发展。
八、做好示范推广
各地要在各级各类博物馆中开展理事会建设示范,以点带面、全面推广。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制定示范点建设方案,推广好的做法。
九、加强培训指导
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要对博物馆理事会建设工作及时跟踪指导,注意总结经验,开展各类培训,确保理事会建设顺利进行。
附件2:
公共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理事会
第三章管理层
第四章职工
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物馆名称为(英文名称为)。
博物馆的法定住所为。
第三条本馆的举办单位是,登记管理机关是。
第四条本馆的使命是:。
(示例:作为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为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而征集、保护、研究、传播并展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馆长是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
(二)举办各类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
(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知识;
(四)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二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八条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监督或咨询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第九条本馆理事会成员名,采用委派、征选或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代表名,由举办单位或相关政府部门委派产生;
社会公众代表名,包括各利益相关方代表、专家代表、观众代表,由举办单位面向社会征选;
本馆代表名,其中馆长一名,为当然理事,其余名由本馆推选产生。
第十条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保博物馆的使命、宗旨和目的的持续性;
(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根据博物馆的使命和宗旨提供相应支持,确保藏品及文物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
(四)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五)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
(六)根据博物馆的使命和宗旨,监察和批准各项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
(七)规划博物馆的工作,检查和批准博物馆目标和实现途径,监督博物馆计划的执行;
(八)通过检查、批准、监督预算和财务报告,决策博物馆财政预算支出和募集资金,保证博物馆的财政稳定;
(九)审议博物馆馆长提名并与其签订合同,评估馆长的工作;
(十)确保博物馆有充足的人员实施博物馆的各项功能;
(十一)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十二)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议。
第十一条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二节理事
第十三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社会人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十四条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理事任职资格:
(一)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二)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三)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十六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十九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新提名的增补理事,需经理事会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实施。
第三节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五)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
(六)任免本馆馆长、副馆长;
(七)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章管理层
第三十条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馆长、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任免。
第三十二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职工
第三十五条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本馆依法对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三十七条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馆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四十一条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二条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理事会换届和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四十八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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