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吉林省延吉市等50个地区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颁布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吉林省延吉市等50个地区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4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切实推动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经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批准,自2010年起,我局开展了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根据2012年工作总体安排,经以县(市、区)为单位创建评估、所在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检查评估、社会公示等程序,我局决定将吉林省延吉市等38个县(市、区)命名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将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等12个区命名为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希望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精神,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创建成果,不断探索中医药在基层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提高建设水平与质量,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基层中医药服务发展做出新贡献。要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导下,制定本地区人民政府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5年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于2013年2月底之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各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先进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注重推广先进单位的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进一步推动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发展。

附件: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附件.doc19b388b8408ce1860e9a4cd98a829ca3.doc(29.50KB)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2年12月5日

附件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一、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38个):

吉林省延吉市

吉林省柳河县

吉林省蛟河市

吉林省舒兰市

江苏省阜宁县

江苏省滨海县

福建省晋江市

河南省郏县

河南省临颍县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湖南省安乡县

湖南省石门县

湖南省澧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县

重庆市璧山县

重庆市石柱县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四川省乐至县

四川省新津县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四川省大邑县

四川省青川县

贵州省大方县

贵州省独山县

贵州省普定县

陕西省三原县

陕西省合阳县

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陕西省周至县

陕西省千阳县

陕西省岐山县

陕西省凤县

甘肃省古浪县

甘肃省会宁县

甘肃省宕昌县

甘肃省临洮县

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12个):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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