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廊坊市环保综合督查情况报告》的函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办函[2015]658号
颁布日期:2015-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转发《廊坊市环保综合督查情况报告》的函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4年5至9月份,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你市开展了环保综合督查。根据《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现将《廊坊市环保综合督查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转给你市,请于2015年6月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我部,并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6个月内,向我部提交整改报告。如对《报告》内容有异议,请于收到此函10个工作日内,向我部提交陈述申辩理由。

附件:廊坊市环保综合督查情况报告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h/201505/W020150506506808486490.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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