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办函[2014]104号
颁布日期:2014-0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黔环呈〔2013〕1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因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电解铝》(HJ/T254-2006)不具备认定某种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法律依据。

二、在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固体废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时,应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中确定采样的份样数、份样量和采样方法。因此,建议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对电解铝行业阳极残极碳渣进行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确定其危险废物管理属性。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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