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下达磷矿石2009年度第二批一般贸易出口配额的通知

颁布单位:商务部文号:商贸函[2009]63号
颁布日期:2009-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商务部关于下达磷矿石2009年度第二批一般贸易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贸函[2009]63号

根据商务部2008年第92号和第117号公告,现就2009年第二批磷矿石一般贸易出口配额通知如下:

一、2009年磷矿石(海关税则号25101010,25101090,25102010,25102090)第二批出口配额总量为50万吨。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符合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附件公布的磷矿石第二批出口配额量,向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中央企业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局申领出口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2009年第二批磷矿石一般贸易出口配额分配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0906/1246325405005.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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