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开展见习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文号:鸡政发〔2009〕 14号
颁布日期:2009-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开展见习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9〕1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鸡西市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开展见习和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鸡西市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开展见习和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在乡镇基层一线建功立业、扎根基层,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及乡镇基层一线开展见习和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和服务工作按照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毕业生可根据见习基地及乡镇基层一线的需求情况,自愿报名参加见习和服务工作(统称为鸡西市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志愿者)。

第三条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及乡镇基层一线开展见习和服务工作,有利于毕业生锻炼成才,展示自我,提升素质,有利于见习和服务部门充分了解认识毕业生的能力水平,为选拔录用毕业生创造条件,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效途径。

第二章范围对象、服务期限

第四条凡国家全日制专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报名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乡镇基层一线开展见习和服务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

第三章条件

第五条开展见习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符合见习和服务岗位技能要求。

第四章岗位征集及选拔程序

第六条高校毕业生见习和服务工作计划连续开展5年。企事业单位及乡镇基层一线每年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将见习、服务岗位需求数量、条件、待遇等情况上报市人事局,并在鸡西人事人才网上公布,符合《鸡西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实)习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确定为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七条市人事局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情况及未就业毕业生数量、专业等实际情况,组织高校毕业生申报用人单位见习、服务岗位。

第八条根据申报高校毕业生数量、专业等情况和用人单位岗位情况,由用人单位对申报见习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选拔确定到企事业单位及乡镇基层一线开展见习服务的高校毕业生。

第九条组织选派高校毕业生进入企事业单位及乡镇基层一线服务单位,并落实具体见习服务岗位。

第五章服务期间管理

第十条服务期间,人事关系统一由服务单位所属政府人才交流部门管理,组织关系转到服务单位。

第十一条服务单位负责为毕业生安排见习、服务工作岗位,毕业生要遵守服务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单位管理,为服务单位及基层群众服务。

第十二条服务单位及所属政府人事部门共同负责毕业生见习、服务期间考核工作。服务期满后,市人事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毕业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服务期间,服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助解决食宿问题。

第十四条服务期间,用人单位可为毕业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开展见习、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计算工作年限,人事部门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非本地生源毕业生,户籍关系可迁移到人才中心管理,服务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供一定数量的生活补贴,同时市政府每年也为毕业生提供一定数量的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全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根据招聘岗位和数量情况,需核定不低于20%的比例数,专门用于招聘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志愿者。对报名人数不足招聘计划数3倍的岗位,按实际报名人数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列前且达到及格分数线即可。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空余编制确需补员时,必须接收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见习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第十八条志愿到乡镇基层一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经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的,颁发《鸡西市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志愿者证书》,并享受如下待遇:

(一)晋升中级以下(含中级)职称,不受指标限制。聘任时不受岗位比例限制;

(二)参加全市各类职称、招聘考试等,免收报名费、体检费等相关费用;

(三)晋升中级以下(含中级)职称时,免收评审、备案费;

(四)全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笔试成绩加10分,总成绩加3分;

(五)全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专科生可以报考本科生岗位。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三支一扶”大学生和“村村大学生”志愿者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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