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山地整理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十政办发〔2012〕41号
颁布日期:2012-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山地整理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41号

2012年04月16日来源:市政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城区山地整理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

十堰城区山地整理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十堰城区山地整理项目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按照“规划先行、集中开发、科学利用、节约集约”的基本思路,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开发利用,合理分配收益,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统一规划

第二条山地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按照依法有序、有利生态保护、节约集约利用、控制建设成本等要求,合理确定山地整理项目的布局、规模和开发时限。

第三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优先编制山地整理项目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建工业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建设,园区外原则上不再安排工业用地。

第三章有序开发

第四条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山地整理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属市级山地整理项目,由市政府承担投资;属区级山地整理项目,由区政府(管委会)承担投资。市、区共同投资的山地整理项目,按市、区税收留成分享比例承担投资。

第五条市发改、住建、经信、财政、国土、规划、审计、林业、水利、环保、园林、城投公司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山地整理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山地整理项目的实施应先确定项目业主。在动工前,必须依法履行用地报批手续,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市级确定的项目,由市政府承担报批费用和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费用;区级确定的项目,由区政府(管委会)承担报批费用和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费用。

第四章奖励自主开发

第七条鼓励各区(管委会)作为投资建设主体,自主实施山地整理项目。市政府以组织核定的山地整理项目竣工面积为基数,确定总面积的10%作为奖励面积,规划用途可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并将土地出让后纯收益部分返到区(管委会)。

第八条区政府(管委会)自行实施的山地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将山地整理项目实施方案送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每个自行实施山地整理项目实施方案中,应规划不少于实施总面积的10%作为配套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第九条项目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竣工后,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持项目实施验收报告、项目质量及安全性检测报告、工程资金审计报告等资料提请市政府组织市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联合核定奖励规模。市政府批准奖励规模后,由市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会同项目实施区政府(管委会)按照集约节约、方便生活的原则,在项目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中划定奖励地块,并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其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将奖励地块土地出让纯收益部分结算划转到区政府(管委会)。该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弥补区级实施山地整理资金不足,不得挪用。

第五章规范利用

第十条城区山地整理项目土地的利用必须坚持由市政府主导,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市国土资源局依照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坚决杜绝无序竞争,竞相压价使用土地,甚至浪费土地。

第十一条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供应山地整理项目用地。原则上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等部门依据项目投资强度、投入产出率、节能减排等指标,优先安排市以上重点项目、高科技含量和高效企业入驻,合理确定入驻项目的用地规模和规划布局。

第十二条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工业项目,土地交付使用后(以土地使用证日期为准)三个月未动工,一年未投产的,由企业按土地实际成交价格补缴差价部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收回;投资额度、实现税金未达到《关于进一步支持十堰城区工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十政发〔2012〕16号文)数额,按实际投资额对应的档次由企业补缴差额部分;一年以上未动工的,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建立山地整理项目实施的偿债机制,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第十四条工业园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属园区外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市(区)政府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属园区内路、水、气、电、通讯、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入驻企业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已出台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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