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12年第98号
颁布日期:2012-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杨雄

2012年12月26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

二、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三、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

四、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本市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餐厨垃圾处理装置。

五、第十三条修改为: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绿化市容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市绿化市容局和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六、删去第十八条第一项。

七、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八、其他修改:

将“市容环卫部门”统一修改为“绿化市容部门”。

将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原第三项的“厨余垃圾”修改为“餐厨垃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的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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