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2013年县(区)目标管理责任制及科学发展业绩考核办法

颁布单位:中共甘肃省庆阳市委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文号:庆发〔2013〕19号
颁布日期:2013-08-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中共庆阳市委、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2013年县(区)目标管理责任制及科学发展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庆发〔2013〕19号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庆阳市2013年县(区)目标管理责任制及科学发展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庆阳市委

庆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日

庆阳市2013年县(区)目标管理责任制及科学发展业绩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增强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科学性、操作性和导向性,以科学的考核体系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确保完成省、市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五次全委扩大会及市人大三届三次会议精神,在目标设定上突出事关全市发展大局的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科学、准确地评价县(区)工作,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工作落实。

二、考核内容

县(区)目标管理责任制及科学发展业绩考核包括综合考核、单项考核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考核三部分。

(一)综合考核。主要考核市委、市政府与县(区)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综合指标完成情况,包括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经济指标及控制指标、社会发展及政治文明建设四个方面,每个方面按百分制赋分,分别按30%、30%、20%、20%计入目标管理责任制综合指标考核分值。

1、招商引资。包括签约资金、到位资金、到位资金增长率、引进区外资金实际到位占当年完成投资比重、项目实施及跟踪服务等内容。

2、重点项目。重点考核省市确定的重大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前期储备、项目争取、项目建设、项目管理等内容。

3、经济指标及控制指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含农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建筑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外贸出口、非公经济、旅游、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内容。

4、社会发展及政治文明建设。包括生态建设、依法行政、科技进步、文化产业发展、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民政工作、政府金融工作、体育工作、防灾减灾、统计工作、档案工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统战工作、机构编制管理、督查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作用发挥情况、健全完善协商民主制度情况、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情况等内容。

(二)单项考核。主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与县(区)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各单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包括党风廉政与作风建设、组织工作、宣传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设、政法维稳与信访工作、“三农”与扶贫攻坚工作、工业强市、城乡规划与建设、财政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生产安全、国土资源管理、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教育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谐模范油区”创建及地企产业融合发展、“双联”工作、为民办实事工作等19项。

(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考核。主要考核省上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活质量、民主法制、文化教育、资源环境六个方面的23项指标和市上确定的经济发展、人口素质等六个方面的23项小康社会建设统计监测指标,由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数据并督促县(区)落实,市统计局负责核算。

三、考核办法

县(区)考核以平时督查考评为主,坚持动态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公众测评与领导评价相结合。

(一)平时考核

1、结合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每季度经济活动分析、半年工作观摩督查等活动,由参加观摩督查的市上领导、部门负责人进行现场评分,结果计入考核总分。

2、根据每季度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由市督查考核局依据统计部门通报的数据进行评分,年终计入考核总分。

3、承担考核任务的市直相关部门,按季度或分阶段定期对县(区)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分,年终计入考核总分。

4、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十大工程”、阶段性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三个一”包抓责任制重点项目)、为民办实事进展情况,由市督查考核局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督查,并进行评分,结果计入考核总分。

(二)年终考核

1、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对县(区)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综合考核指标、单项考核指标和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平时业务指导和督查掌握的情况,以及年度统计数据、实际增长率、工作质量进行评分和排名,经本部门(单位)班子研究确认,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送市督查考核局汇总。

2、县(区)测评。由市督查考核局牵头,分县(区)进行公众测评。公众测评主要围绕责任书指标完成、民生建设、发展环境、工作效率及质量等方面进行公众满意度测评。参与测评人员为县(区)四大班子领导,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和街道办党政主要负责人、驻地中央、省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同志、服务对象代表等。

3、全市测评。由市督查考核局会同市委办、市政府办组织,召开公众测评大会,对各县(区)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参会人员为各县(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市直各部门(单位)及中、省驻庆单位主要负责人,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及各专委会主要负责人,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离退休干部和企业、服务对象代表等。

测评采取无记名方式,等次分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不了解。

4、领导评价。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各县(区)工作进行评价打分。

5、结果汇总。由指标相关部门将县(区)相关指标评分结果送市督查考核局汇总,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市委、市政府审定。

四、计分办法

县(区)目标管理责任制及科学发展业绩考核得分=目标管理责任书综合指标考核得分×35%+目标管理责任书单项指标考核得分×20%+平时督查考核得分×15%+县(区)公众测评得分×10%+全市公众测评得分×10%+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评分×10%+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检测指标得分。

1、目标管理责任书综合考核得分,由指标相关单位及分管领导评分。

2、单项指标考核得分,采用线性加权法合成综合评价指数,即:将各单项考核指标的百分制得分乘以相应权重,然后加总,得出各县(区)目标管理单项考核分数。单项考核权重确定,依据各单项工作的内涵和完成的难易程度进行(见附表)。

3、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考核实行加分制评价考核,各县(区)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年度实现进度高于下达进度指标的,每超出指标1个百分点,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得分中加2分。

4、公众测评得分=(满意票数×100%+基本满意票数×70%+不满意票数×40%)÷有效票数×100。不了解票不计入。

五、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

1、设综合奖和单项奖。

(1)县(区)综合一等奖3个,各奖励30万元;县(区)综合二等奖5个,各奖励20万元。

(2)单项奖奖励前3名,各奖励5万元。

2、单项考核由牵头部门负责,配合部门参与评定。

(1)党风廉政与作风建设。含效能风暴行动、作风建设、惩防体系建设等内容。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

(2)组织工作。含干部工作、基层党建、人才工作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内容。由市委组织部负责。

(3)宣传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设。含思想政治工作、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

(4)政法维稳与信访工作。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防范和处理邪教、禁毒、信访等内容。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市信访局配合。

(5)“三农”与扶贫攻坚工作。含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一线八域”建设、产业开发、生态建设、水利建设、扶贫攻坚、惠农政策落实、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农村改革等内容。由市委农村工作部牵头,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扶贫办、市水保局、市果业局、市农机局、市气象局、市供销社配合。

(6)工业强市。含能源化工基地建设、地企产业融合发展、承接产业转移、“一区四园”建设、工业集中区建设、地方工业兴办、工业节能节水、小微企业建办等内容。由市工信委负责。

(7)城乡规划与建设。含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房地产开发、村镇建设、城镇化率、规划工作等内容。由市住建局牵头,市规划局、市房产局配合。

(8)财政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9)人口和计划生育。由市人口委负责。

(10)生产安全。含安全生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消防工作等内容。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配合。

(11)国土资源管理。由市国土局负责。

(12)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含生态市创建、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城市环境质量指标、污染物削减项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环境规划管理、解决区域突出问题、“三大体系建设”等内容。由市环保局负责。

(13)食品药品安全。含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内容。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14)产品质量安全。由市质监局负责。

(15)教育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

(1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由市人社局负责。

(17)“和谐模范油区”创建与地企产业融合发展。由市能源办、市工信委负责。

(18)“双联”工作。由市“双联”办负责。

(19)为民办实事工作。由市督查考核局负责。

单项考核由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制定印发考核办法,并依此进行考核。属于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相关单项指标,考核办法应与《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3年度单项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省政办〔2013〕69号)相一致。

(二)评奖要求

1、提供县(区)考核结果的市直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县(区)各项工作进展,客观公正地提供考核数据。考核工作以平时督查、业务指导中掌握的情况和年度统计数据为主,除市上统一安排的考核活动外,各部门年终一律不得自行安排对县(区)相关工作的考核奖励,切实减轻县(区)工作负担。

2、对未完成省政府考核我市各项指标分解到县(区)的任务和省、市确定的为民实事办理项目任务的,在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存在严重问题、影响全市考核结果的,取消该县(区)综合奖和相关单项奖评奖资格。

3、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节能工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生产安全、食品药品产品安全、招商引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8个单项目标任务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县(区)综合奖和相关单项奖评奖资格。

4、在考核年度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或出现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事件的,被省、市依据《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工作被上级通报批评的,班子考核及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为“差”的,取消该县(区)综合奖评奖资格。

5、考核指标所采用的数据应与正式统计数据相一致,未列入统计序列的数据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6、为鼓励创先争优,考核年度内获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市上统一进行通报表扬。

附:单项考核指标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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