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莆政综〔2013〕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义务教育“以县管理”体制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断深化中考中招制度改革,认真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留守儿童的入学和教育工作,中小学招生工作总体上保持平稳、规范、有序。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一)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坚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要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条件,并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举办任何形式的选拔生源考试,严禁将“奥数”及其他变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类竞赛、考级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

(二)妥善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其暂住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将常住人口全部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要求,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招生办法,切实保证暂住在本区划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政策全覆盖。在随迁子女人数激增、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求的地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随迁子女到民办学校就学。

(三)落实乡镇政府动员入学的法定责任。要落实乡镇政府义务教育组织入学的法定责任,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采取措施防止辍学。要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组织入学工作,督促和指导家长送残疾儿童入学,确保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通过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等途径接受最适合的教育。要积极动员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制度、结对子制度、谈心制度、家校联系制度,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家校联系,防止留守孩子辍学。

(四)严格落实招生各项规定。全市小学招生报名时间统一在每年8月20日至25日,初中招生报名时间统一在每年8月10日至25日,严禁名校、民办学校提前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免试、就近招生,不得擅自跨区域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各小学不得违反规定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入学。单个学校规模、班生数要严格控制在法定范围内,坚决消除“大班额”现象。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规定,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通过抽签或电脑派位等方式,对起始年级学生进行均衡编班,并均衡分配各类教育教学资源。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以外,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

(五)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断缩小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办学差距,尽可能使学生就近接受基本均衡的教育。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大力推进城区和中心集镇中小学扩容,充分利用中心城区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布点新建小学或幼儿园,满足周边小区入住居民和进城经商、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需求。

二、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

(一)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择校“三限”政策。全市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下达,未经市教育局同意,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学校不得改变下达的招生计划。公办高中择校生招收必须严格执行省定“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或接受其他学校学生寄读。

(二)严格落实各类普通高中招生范围。普通高中达标中学实行分级分类招生录取,要严格落实普通高中最低录取线的规定,坚决制止和纠正普通高中违规招收最低录取线下学生的行为,积极动员和引导线下生到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录取,最大限度地提高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要严格规范普通高中跨区域招生行为,本市普通高中学校除省一级达标校、经审批的民办高中面向全市招生外,其他学校不得擅自跨县(区、管委会)招生。

(三)深化优质教育资源定向分配农村学校的制度。继续实行省一级达标普通高中招收定向生制度,全市各县(区)公办一级达标普通高中统招生名额的35%分配到农村初中学校,并根据实际逐步提高定向生比例。发挥考试招生的导向作用,加强定向生制度的宣传,促进城乡初中学校均衡发展。

三、维护良好的招生工作秩序

(一)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中小学招生工作在市、县(区)政府(管委会)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市政府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市中小学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监督规范招生行为。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组织领导好本县(区、管委会)小学、初中招生工作,落实好全市统一的普通高中招生规定,确保中小学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二)加强招生政策宣传。要全面实行“阳光招生”,每年招生前,市、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所辖每所学校的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咨询电话和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招生政策的宣传,充分发挥引导和监督的作用。各有关学校要通过家长会、校务公开栏、教育网站等进行政策宣传,耐心向家长提供咨询服务,让全社会了解和支持招生政策。

(三)加强招生监督检查。要把中小学招生作为教育督政、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监督和检查。要加强招生领域的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完善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规案件,对顶风违纪、纠而复生、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要坚决查处并予以公开通报。要加强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招生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调查结果。

驻莆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按市教育局和莆田军分区政治部制定的《关于全面贯彻落实驻莆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先有关规定的备忘录》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0日

延伸阅读

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农药经营和安全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