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泉政办〔2014〕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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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泉政办〔2014〕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9号)精神和我市的贯彻意见,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协同协力,扎实推进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工作,持续提升综合防灾减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能力,累计投入建设资金3360多万元,现已建成3000个自然灾害避灾点(其中:县级28个、乡级252个、村级2720个),初步形成覆盖县、乡、村三级的避灾网络。但从工作检查中发现全市自然灾害避灾点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仍然存在容纳空间规模有限、避灾物资品种、数量偏少、维护资金投入不足、管理机制不健全、防灾减灾功能尚未充分发挥等诸多不足和问题。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泉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泉政办〔2014〕109号)和《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与管理工作,确保避灾点能够在关键时刻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平安泉州、和谐泉州作贡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避灾点标准化建设
根据国家、省减灾委的工作部署,抓紧从名称、标识、配套设施、物资供应等方面提高避灾点标准化建设。一要规范避灾点的名称和标识。县、乡级避灾点名称统一为“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避灾点”,村级避灾点名称统一为“XX村(社区)避灾点”。辖区有2所以上避灾点的,可以采用辖区名+第一(第二、第三…)+避灾点,或辖区名+所在地点具体名称+避灾点的方式命名。在通往避灾点主要路口的醒目位置设置“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避灾点、XX村(社区)避灾点”路线指示牌。在避灾点建筑外墙设置省民政厅统一制发的“自然灾害避灾点”标识牌,以便于引导群众转移安置。二要完善避灾点的配套设施。避灾点要设有足够可安置床位(铺)的空间,并考虑安置对象的性别、民族、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尽量做到人性化安置。要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配有通风透气、饮水用水、排水排污、垃圾收集等基本生活设施。要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消防设施、一定的照明和温度调节设施。要配套与场所规模相匹配的物资仓储设施,供临时存放生活物资。规模较大的避灾点,还要配备必要的广播系统以及指挥通信、发电、医疗急救等设施。要设置明显的人员疏导标志、安置场所功能分区标志和突发次生灾害的应急撤离路线图,方便群众识别。要张贴悬挂有关图片资料,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三要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汛防台风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4号)关于“县(市、区)不少于700平方米标准规划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建设,对未达到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要进行改扩建,尚未建成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要抓紧规划建设。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物资储备品种和规模,备齐备足各类救灾物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和物资定期轮换机制,救灾物资储备经费要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互相支援机制,确保灾情需要时每个避灾点都能及时地得到物资供给。
二、要强化避灾点规范化管理
要针对避灾点管理工作上的薄弱环节,采取措施提升管理水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一要建立管理信息平台。各级减灾委要积极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根据各类避灾点的实际情况,建立统一的管理信息平台,实行统一管理。要根据区域(以县级为单位)特点、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体育场)等类别进行分类、编号,建立避灾点数据库,绘制各级避灾点现状分布图、规划分布图和代码表,开发建设电子地图。二要强化分类管理机制。市民政部门要按照《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13〕51号)要求,指导各县(市、区)按A类、B类、C类标准对各个避灾点进行分类划定,加强分类管理,按照对应类别配备相应生活保障类物资,具体配备物资标准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自然灾害避灾点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民救〔2011〕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要规范避灾点应急安置工作流程。要进一步明确各避灾点的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制订管理人员管理职责、避灾人员行为守则等,细化完善避灾点启用、入住登记、生活救助、人员回迁等各个环节工作流程,并上墙公布,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运转有序。要确保灾害预警发布后避灾点能够及时投入使用,相关责任人及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要对转移安置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加强引导,实时统计数量,根据安置接纳能力,认真、妥善地做好接收转移安置群众的各项有关工作。灾害警报解除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回迁,做好事后清理、修复、补给等事项,确保恢复避灾点原有功能。四要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每年汛期前要对避灾点进行安全检查,每隔2-3年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避灾点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鉴定,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抓紧整改达标后再重新纳入管理使用范围。
三、要加大避灾点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保障力度
推进避灾点规范化建设,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关键在于落实避灾点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各项保障措施。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辖区内避灾点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高度重视避灾点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将其作为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统筹推进。要按照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备、运行规范、保障有力的要求,统筹考虑地理环境状况、灾害发生规律、人口分布特点、公共资源条件等因素,健全和完善县、乡、村三级自然灾害避灾点防灾减灾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应对自然灾害的整体防御能力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二要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工作互动协同。民政部门是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做好避灾点建设管理的牵头组织、业务指导、沟通协调、信息汇总等工作。住建部门要做好避灾点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鉴定和修缮的业务指导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相关学校做好避灾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人防、体育部门要做好各类人防设施、公共体育场(馆)兼作避灾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卫生、通信、供水和电力部门要分别负责做好避灾点内医疗卫生、通信、应急供水、供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对避灾点建设、管理和救灾储备(轮换)物资所需经费提供保障。地震部门要继续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0〕343号)要求,推动我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建设和管理工作。三要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避灾点建设、改造、日常维护、质量检测以及救灾物资的投入力度,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避灾期间转移安置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下达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中列支。要进一步扩宽资金来源,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资、出资等方式参与避灾点建设和管理,提供资金保障。四要完善应急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未雨绸缪,充分利用每年的“5.12防灾减灾日”及其他宣传活动,以城市内涝、台风暴雨、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灾害及煤气泄漏、火灾事故等为应急疏散演练重点,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应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县、乡两级政府要针对当地易发多发的灾害隐患,结合本辖区避灾点建设及分布情况,制订完善避灾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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