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明政办〔2015〕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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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暂行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和省环保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5号),为提高我市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储备排污权的调节平衡作用,现就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制定以下办法。
一、储备排污权管理
(一)市级储备排污权。市级储备排污权是指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2日,全市通过关停、淘汰落后产能及关闭企业部分生产线,形成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储备排污权指标,有效期至2019年5月22日,逾期作废。
(二)市级储备排污权的管理。市级储备排污权由三明市政府统筹使用,出让所得扣除省级财政30%后,剩余70%归属市财政。市级储备排污权的日常管理及出让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各县(市、区)储备排污权管理。各县(市、区)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形成的储备排污权及2014年5月22日后各县(市、区)政府自行收储的储备排污权,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自行出让,出让所得按省、市、县(市、区)30%:30%:40%比例分成。
(四)储备排污权出让所得资金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管理。排污权交易机构(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在交易成功并收到全额交易价款后,扣除交易服务费,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转至三明市金库,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按市、县(区)享有比例划入相应级次金库。
二、出让范围
储备排污权主要用于服务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集中供热(气)项目和调节市场需求。
(一)各县(市、区)的省行动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和工业园区背压式汽轮机组集中供热(气)项目的排污总量指标由各县(市、区)政府储备排污权先行出让予以保障,不足部分由市级储备排污权出让补足。
(二)当市场供给不足,无法有效保障我市工业建设项目所需排污总量指标时,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场需求状况投放适量的储备排污权保障辖区内的工业建设项目。
三、出让顺序
在储备管理权限内,储备排污权出让顺序遵循“各县(市、区)先行出让保障,不足市级补足”和“先申请,先出让”的原则。
四、出让价格和方式
(一)三明辖区内省行动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及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市级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为上季度我市相应排污权指标加权平均价的50%,但不低于初始有偿使用费价格,出让方式为协议出让。
(二)工业园区背压式汽轮机组集中供热(气)项目,市级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为初始有偿使用费价格,出让方式为协议出让。
(三)用于调节市场需求的市级储备排污权出让方式为公开竞价,竞拍价格以上季度我市相应排污权指标加权平均价为底价。
各县(市、区)储备排污权的出让价格及出让方式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自行制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省上对储备排污权的管理出让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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