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明政办〔2012〕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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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明政办〔201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三明市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以及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局)召开的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相关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根据《2012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今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保安全”为主题,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问题和危险废物污染问题集中整治,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力度,全面落实环保“一岗双责”规定,强化日常环境监管,提高环境执法效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为加快建设开放三明、幸福三明提供环境保障和服务。
二、工作重点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深入开展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电镀企业为重点的排查整治。根据国家、省、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在历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结合我市重金属污染企业的排放特点和现状,全面深入整治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电镀企业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和整治,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台账。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严格实施“五个一律”和“双否决”措施,切实消除重金属污染危害和隐患。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措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同时,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实行“双否决”: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包括环保模范城、生态建设示范区等);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并对该地区实行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
各县(市、区)在2012年6月7日前将排查整治和更新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行动办将在市环保局网站和公开媒体上公布我市辖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电镀企业的名单和相关整治进展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2.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排查整治成果。各县(市、区)要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督办力度,防止企业污染反弹。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或自行关闭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被停产整治或自行停产的,要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公示,杜绝未经验收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对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企业自行监测;对在建企业要严格“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每半年更新一次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信息,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进行信息公布。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1.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2.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危废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对倾倒危险废物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办,并依法追究危废产生企业责任,责令其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经济责任。
3.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三)继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地方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排水系统雨污分流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的升级改造;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泥违法处置和非法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2012年6月7日前,各县(市、区)要将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名单、详细地址、处理水量、COD和氨氮排放情况以及环境守法情况上报市专项行动办公室,在公开媒体上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2.加强电力企业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发电企业,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电力企业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确保烟气排放达到新标准规定。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督促电力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确保自动监控数据与污染源监控中心稳定直传。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对电力企业的环境行为按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污染事故、群众投诉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行政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2012年三明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纪熙全(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邓观宝(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吴成球(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王昌发(市发改委副主任)
吴擢祥(市经贸委副主任)
黄迅速(市监察局副局长)
常建华(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基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徐东海(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林镇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杨建利(市工商局副局长)
何金星(市安监局副局长)
郑胜(三明电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徐东海纪检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委、局有关负责人组成。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开展本年度环保专项行动。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环保专项行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序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各类环境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加强跟踪督促,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根据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从今年开始,环保专项行动环境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将作为县(市、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二)落实“一岗双责”,注重部门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职,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建立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检查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准入标准,严把项目审批关;经贸部门要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要求,督促各县(市、区)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推进“六五”普法启动工作,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严肃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对无证非法开采矿山以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住建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注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电业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电力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火电企业正常运行烟气脱硫脱硝设施,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督察督办,加大惩治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以及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等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定期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环保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要求,强化违法企业落实整改情况的后督察,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执行到位,防止环境违法行为死灰复燃。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本地区今年重点查处事项,公开查处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对严重违法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分批予以挂牌督办,对跨区域、跨流域长期不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予以挂牌督办。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由上一级政府挂牌督办。要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公众监督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未按时完成督办任务并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时限的,约谈相关政府负责人,并追究督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扩、改项目,暂停审批该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在县(市、区)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成绩中扣除环境监管方面的分数。对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对督办事项办理不力或相互推诿,以及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市、区)环保、电力、物价、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落实绿色信贷、火电厂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果与脱硫电价挂钩、污水处理厂运营费与处理合格率挂钩等环境经济政策,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确保整治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列入各级政府宣传工作的重点,制定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披露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排污的重大问题,不断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4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要在5月11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报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工作情况,以及信息报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5-8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含利用、处置)企业、减排重点企业、重点流域水环境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通过挂牌督办,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2012年6月7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10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辖区内环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同时,要认真做好迎接国家和省联合督查的有关工作。
(四)总结阶段(10月底)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于2012年10月31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更新重金属排放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相关环境整治信息,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郑承松、刘梨俤,电话:8240369、8295209,传真:8288236,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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