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12〕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中小微型企业在我市经济生产总值、税收贡献、安排就业等方面占有较大比重,在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增加就业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引领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进一步解决中小微型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和帮助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及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一)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现有中小微型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从2013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二)对贷款增长较快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建立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从市上金融奖励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奖励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增长较快的金融机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三)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已调高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以及延长并扩大范围的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促进小微型企业发展。延长金融企业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政策。用税收政策支持中小微型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转让。中小微型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银监局)
(四)对依法缴纳国家税收,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记录,足额缴纳国家税收,且年缴税净增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按净增额的15%奖励,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按净增额的12%奖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净增额的10%奖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净增额的5%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委)
(五)设立白银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市财政安排资金1亿元,分5年到位,2013年安排2000万元。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微型企业等。鼓励向基金捐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委)
(六)鼓励中小微型企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对出口额超过上年20%的企业,按净增额的10%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七)引导中小微型企业改制重组。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鼓励企业联合重组,集团发展,做大做强,提升市场竞争能力。重组后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八)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认真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监察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二、努力缓解中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
(九)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金融机构对小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商业银行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小微型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商业银行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微型企业优先予以支持。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银监局、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十)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将金融网点向县域和乡镇延伸。(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银监局、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
(十一)拓宽融资渠道。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发挥债券市场对微观主体的资金支持作用。对上市(含股权交易所)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信委、市银监局、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
(十二)加强对中小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大力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加大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中小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中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微型企业小额贷款银保业务,对担保机构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3%以下的给予1%的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银监局、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
(十三)规范对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执行商业银行“七不准”规定(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监察局、市银监局、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
(十四)缓解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完善市县两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除省“银政投”合作的开行甘肃省分行、建行甘肃省分行和省农村信用联社三家银行外,在我市工商银行白银分行、农业银行白银分行、中国银行白银分行、邮政银行白银分行、甘肃银行白银分行、村镇银行取得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银监局、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
三、进一步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
(十五)支持中小微型企业技术改造。市财政预算内投资用于中小微型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对获得国家专利,并已形成规模生产的产品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审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企业通过省级以上鉴定,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和国内领先的技术成果,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鉴定且技术水平达到国内、省内、市内领先的新产品、新技术,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科技局)
(十六)支持和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已获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或列入市名牌发展计划的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享受现有各项政策优惠。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工信委)
(十七)支持投资创业。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环评费、安评费和能评费待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50%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十八)提升中小微型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在我市中小微型企业集聚园区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平台,集中优势科技资源,为中小微型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服务。为中小微型企业解决在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中的困难和问题。鼓励信息技术、通信企业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平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地税局、市电信局)
(十九)切实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促进民间投资便利化、规范化,鼓励和引导中小微型企业进入除法律明文规定不得涉及的所有领域。各政府类资金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投资主体同等对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四、切实帮助中小微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支持管理创新。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引导中小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
(二十一)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落实中小微型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质量承诺活动,鼓励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引导中小微型企业创建自主品牌。(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二十二)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加强对中小微型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与服务,拓宽企业用工渠道。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以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围绕《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开展面向中小微型企业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落实完善中小微型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委)
(二十三)制定和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型企业就业的政策。对中小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中小微型企业招用当年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月工资1200元,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1000元以上,不超过24个月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市人社局)落实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人事托管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委)
五、促进中小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二十四)统筹安排产业集群发展用地。规划建设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各工业园)
(二十五)改善中小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环境。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品牌建设和专业市场发展,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以培育农村二、三产业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建设工作。支持能源供应、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节能管理和“三废”集中治理。(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各工业园)
六、加强对中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
(二十六)大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经济开发区发展。支持建立和完善6个为中小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力争培育2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支持县(区)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增强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工商联、市人社局)
(二十七)加强指导协调和统计监测。成立白银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作用,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评估,将中小微型企业有关工作列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范围。统计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微型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小微型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责任单位:市督察局、市统计局、市工信委)
附则: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已出台的相关文件如与本《实施意见》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上政策调整等情况,将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意见的具体贯彻落实办法,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营造有利于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白银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8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