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定西市区建设项目后评价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定西市区建设项目后评价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区建设项目后评价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驻定各单位:
《定西市区建设项目后评价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9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定西市区建设项目后评价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定西市区建设项目监管,提高建设项目决策科学化水平和项目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评价,是指定西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一段时间后,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实施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成立定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及管理领导小组,对建设项目实施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第四条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后评价项目宜选择的范围:
(一)对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对今后政府投资决策及安排新项目有借鉴作用的项目;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四)投资额较大的项目;
(五)建设单位需要委托评价的项目;
(六)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项目后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项目立项决策、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工程竣工和投入运营等过程的总结评价;
(二)从工程建设目标、技术能力目标、项目直接效益目标、外部及间接影响目标等方面,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对比分析评价;
(三)对项目在工程技术、财务效果、环境影响、经济影响、社会影响、管理架构和运营活动等方面实际达到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四)从影响项目持续运行能力的内部因素、外部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预测,对项目目标的可持续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及管理领导小组通过召集会议、印发文件、派员驻点、列席会议、调阅文件资料、设立举报电话、组织专项(单项)督查等方法全面进行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八条发改、住建、水利、交通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已竣工的工程建设就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后评价,对存在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九条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对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审计,配合监察机关对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发现违规使用资金问题,要将审计情况及时向监察部门通报。
第十条财政部门负责对已建成项目资金预算、核拨、发放等资金流程环节进行后评价,不断规范拨付支出行为,确保各项建设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一条监察部门每年要定期不定期地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执法监察,强化对建设项目论证、招投标、资金使用、质量和安全等环节的全面或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和新闻监督。
第三章项目后评价重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不得随意提高建筑容积率和降低绿地率,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进行项目后评价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和总投资应在批复的控制范围内,概算总投资应控制在批复估算总投资的10%以内。除国家政策调整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设计变更必须按照程序由施工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再报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做出相应变更图纸或说明,并办理变更手续。
对于投资规模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合格并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后方可交付施工。
第十四条参建各方人员要对施工图及合同等有关规定进行全面了解,掌握施工中的异常情况或施工工艺的变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准确把握签证量。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后评价工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纳入本实施细则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为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
(三)严禁非法分包建设工程。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禁止将建设工程项目分包;
(四)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应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
(五)建设单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建设单位没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进行招标代理,对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清出制度;
(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即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实行招标控制价,利用市场竞争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后评价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验和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审计部门出具资金使用审计意见书,财政部门依据竣工验收鉴定书及审计意见书,按项目财务决算拨付项目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资金;
(二)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审计监管工作。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将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报审计部门备案,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有设计变更应及时报批并和审计部门沟通,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尽快组织工程结算,并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项目建设资金的运行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具体后评价工作由住建、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各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对因监管不力,工作不实,导致截留、滞留、转移、挪用、挤占、套骗、贪污、瞒报、冒领建设项目资金等行为的,或在审计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且未按审计检查决定纠正整改的部门,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由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擅自改变规划审批、设计及概算审批,违法违规招投标,质量安全事故等行为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建设工程未按可研、初设批复的内容进行建设、未按设计施工,工程质量未达标及未能取得既定的经济社会效益等一系列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对项目后评价中发现技术经济论证不充分、审批手续不齐全,单位或个人匆忙决定,造成资金浪费;或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工程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任意改变建设工期和总概算,造成资金浪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项目监管中发现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或无资质承揽勘察设计任务;设计文件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设计有重大漏项,计算有错误,导致建设资金浪费,造价过高的,由市政府或监察局责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项目监管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程序,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故意拖延工期,偷工减料,高估冒算的,由市政府或监察局责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组织领导不力,现场管理混乱,不按合理工期建设,工程质量低劣,概算失控等情况,由相关部门追究项目经理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项目监管中发现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有违反规定的监理行为或监理工作不到位,由市政府或监察局责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项目后评价中发现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违法违规招投标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由市政府或监察局责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串标、围标、陪标的投标企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标项目,中标结果无效,督促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招标。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察、发改、财政、住建、水利、交通、审计等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单位及责任人员,未及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的,由本级政府依法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