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13〕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天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13年5月16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7日

天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按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专职人员承办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市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县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区人民政府备案;

(五)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报送备案,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分别报送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六条制定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按照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向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5份;

(二)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各5份及电子文本;

(三)制定依据和相关材料各1份。

向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文本格式,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第七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退回制定机关;符合第二条、第五条,但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暂缓受理。

暂缓受理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报送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第八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制定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三)是否同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

(六)规定的内容是否适当;

(七)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八)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日。

第十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会、调查、请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等方式,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完毕,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适当,结构规范,准予备案登记。

(二)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责令修改或废止。

第十二条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逾期不修改或废止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撤销。

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的办理情况进行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准予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每年向社会公布目录。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编辑印发规范性文件汇编。编辑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准。

第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查建议。审查建议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情况和审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年度目录或不执行备案审查意见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天政发〔2004〕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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